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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地上管线


8.3.1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构筑物支撑方式。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3.2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  应有利厂容。

8.3.3  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8.3.4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的有关规定。

8.3.5  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的有关规定。

8.3.6  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8.3.7  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8.3.8  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照明电杆、消火栓、跨越道路的地上管线的支架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足交通运输和安全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2  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0m。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

    3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8.3.10的规定。

    注:1  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2  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电力牵引机车的线路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3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其净空高度。
 

条文说明

 

8.3.1  本条为原规范第7.3.1条的修订条文。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地上管道敷设方式及选择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条文未列出全部因素,如自然条件、习惯采用的方式或富有经验的方式。

8.3.2  本条为原规范第7.3.2条的修订条文。规定了在进行管架布置时应符合的条件,其目的是有利于生产和使用,方便施工、维修和管理,满足防火、防爆及卫生要求。此外,应注意厂区景观。

8.3.3  本条为原规范第7.3.3条的修订条文。为了防止管道内危险性介质一旦外泄或发生事故,对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危害,同时也为了防止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或内部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对有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造成损坏,从而带来二次灾害,所以制定本条规定。

8.3.4、8.3.5  这两条为原规范第7.3.4条、第7.3.5条的修订条文。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及《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等有关规范对相应的架空线的布置均有较详尽的规定,管线综合布置中应符合这些规范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条文所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贮罐区,显然是增加了潜在危险,条文给予明文规定是必要的。

8.3.6  本条为原规范第7.3.6条的修订条文。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危险性较大。一般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及人员较多,进入厂区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最好采用地下电缆,但是地下电缆价格昂贵,目前是架空电力线的3倍~4倍。因此,至今仍有很多工程采用架空方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引进的总变电站或车间如不靠近厂区边缘布置,势必加长厂区内架空高压电力线路的长度,从而增加了危险性及厂内火灾、爆炸事故对电力线的影响。考虑安全及经济性两方面,本条提出应缩短厂区内线路长度及沿厂区边缘布置的条文。

8.3.7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中对设施与铁路的平行间距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制定了本条规定。

8.3.8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系根据消防、运输等行车的需要和地上管线的安全制定的。

8.3.9  本条为原规范第7.3.8条的修订条文。所指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指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并与管线无关的厂房,对有泄压门、窗的墙壁不适用。表8.3.9所列数值经有关行业的部颁规范实施多年,实践证明是合适可行的。

    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等规范中对氧气、氢气、煤气、燃气等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溶化金属地点和明火地点等设施的距离均有相关的规定。

8.3.10  本条为原规范第7.3.9条。表8.3.10中所列数值除道路一栏外,采用了管线较多、实践时间较长的有关部门部颁规范中规定的数值,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有大件运输要求的道路,其垂直净距应为最大设备直径加运输该设备的车辆底板高、托板高及安全高度,或为车辆装大件设备后的最大高度另加安全高度,前者均按具体物件尺寸计。安全高度要视物件放置的稳定程度、行驶车辆的悬挂装置等确定。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规定的安全高度为0.5m~1.0m。

    目前铁路运输已出现了双层集装箱的运输车型,其对铁路净空有特殊的要求,因此有此运输车型的铁路线路的净空要求需结合具体情况和双层集装箱运输车型的净空要求确定。

    本条中将原规范对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液化烃管线与铁路净空的要求6m取消系考虑到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等规范中规定相应管线与厂内铁路的净空要求均为5.5m,而这些管线均为含有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液体等的管线,因此取消原规范6m的要求,统一规定为5.5m。

    需要说明的是,冶金行业煤气管径都很大,有的管径直径大于4000mm,净空定得很低,人会受到压抑感;其次,高温液体采用铁水罐车铁路运辅,罐体的高度大于5.5m;为了使人体不会受到压抑的感觉和满足铁水罐车铁路运输的净空和安全需要,在此说明: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可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在实际工程中确定适合于本行业大于5.5m的厂内铁路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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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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