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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外部防护


3.5.1  工厂与其相邻企业及设施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独立布置的石油库与其相邻企业及设施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3.5.2  生产区与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的有关规定。

3.5.3  区域防洪设施应统一规划和设置,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域内防洪标准要求较高的防护对象来确定。防洪标准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5.4  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危险化学品和受污染的消防废水漫流至厂外的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和受污染的消防废水流入江、河、湖、海等自然水体。

3.5.5  易燃易爆区、剧毒区与企业铁路专用线、工业园区内铁路和道路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3.5.6  生产区不宜布置在客运码头上游,两者之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有关规定。

3.5.7  工厂与油气田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且管理区、人员集中场所距油气井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5.8  工厂生产区内不得有地区性公路、铁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

3.5.9  区域性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通过时,应做安全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洪沟的泄洪能力应符合防洪标准的要求;

    2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易燃、可燃液体、危险化学品及消防水直接进入排洪沟;

    3  区域排洪沟应远离可能泄露油气的生产装置及设施;

    4  厂内生产区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接入区域排洪沟。

3.5.10  易燃易爆区、污染区及高毒区设施与海堤的内堤侧之间应留有供抗洪抢修用的通道。

3.5.11  当厂址位于机场附近时,应符合机场净空限制的规定。

条文说明

3.5.1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对石油化工工厂与周围相邻企业及设施之间的防火安全间距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独立成区建设的石油库与周边相邻企业及设施的安全距离,则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3.5.2  除防火安全距离之外,卫生安全防护距离也是设计当中必须考虑的内容。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7222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以及针对特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对工厂生产区与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间距也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3.5.3  本条旨在保障厂区安全,使之免受山洪冲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主要是针对设计重现期的选择。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根据工矿企业的等级,规定了不同的防洪标准,其中第4.0.1条中的规定如下:

表1  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第4.0.3条规定了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当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中规定的下限确定。第4.0.4条,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其企业规模应提高两级后,按表中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2)对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中Ⅰ级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基于以上规定,石油化工企业具有企业规模大,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且含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物质,因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中规定的上限标准设防。

3.5.4  由于危险化学品一旦进入自然水体,将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是生态灾难,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减少和避免事故状况下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应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及其污染物进入自然水体。如结合地形及周边环境设置多级事故液体导流及收集系统等。

3.5.5  本条明确了厂内易燃易爆区、剧毒区与厂外企业铁路专用线、工业园区内铁路和道路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这里的易燃易爆区、剧毒区包括生产装置、储罐、油品装卸等一切油气散发源,属于生产区。厂外企业铁路专用线和工业园区内铁路有别于国家铁路线,工业园区道路有别于城市道路和公路。

3.5.6  主要考虑客运码头人群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危害及影响较大,所以对其做出规定。固体货运码头涉及的物料品种较多,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本规范暂不对其做规定。液体码头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有充分论述,应遵守其规定,另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有关规定。

3.5.7  管理区、人员集中场所与油气田的间距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中站场与居民区的间距,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装置与居民区的间距。

3.5.8  石油化工工厂的生产区,是由使用、生产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腐蚀性气体的工艺装置区、储运区或设施组成的区域,对安全性要求高,因此本条做出较严格的规定。

3.5.9  区域排洪沟穿过厂区对安全有两方面的威胁:一是对厂区的防洪安全不利,二是厂区可燃液体及危险化学品可能随沟外流或者是油气在沟内聚集扩散到厂外,对厂外设施的安全不利,三是可能泄露油气的生产装置及设施会使泄露的油气在沟内大量聚集,构成事故隐患,因此应该避免区域排洪沟穿过厂区。如果不可避免,区域排洪沟确实需要穿过厂区时,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采取的有效措施能消除上述隐患。

3.5.10  易燃易爆区、污染区及高毒区设施邻近海堤布置时,其与海堤之间宜适当留有通道,供抗洪抢修以及特殊情况下建立第二道防线用。

3.5.11  由于石油化工厂生产设备多为露天高大设备,对于机场的净空安全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选址建厂时应明确周边机场对净空的要求,并应满足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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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GB5098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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