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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地下管线


5.3.1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管线的埋深,自建筑物向道路由浅至深布置;

    2  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的侧压力影响范围之内,距建(构)筑物基础外缘的水平距离,还不应影响施工、检修;

    3  严禁在铁路线路下平行敷设地下管线、管沟;

    4  不宜在道路下平行敷设地下管线、管沟;在困难情况下,可敷设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

    5  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得平行上下重叠敷设。

5.3.2  当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发生矛盾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管径小的管线让管径大的管线;

    2  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

    3  易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

    4  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的管线;

    5  工程量小的管线让工程量大的管线;

    6  新建的管线让现有的管线;

    7  检修方便或次数少的管线让检修不方便或次数多的管线;

    8  安全性高的管线让安全性低的管线。

5.3.3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在垂直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在其他管道的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在其他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酸性、碱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和给水管道的上面。

5.3.4  当地下管线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的覆土厚度应根据管线上部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综合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顶至铁路轨底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2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3  当直埋管道不符合上述要求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延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铁路或道路旁边排水沟沟边以外的长度不应小了于1.0m。

5.3.5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且距上述场地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地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上述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不可避免时,距离上述场地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5.3.6  管线共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介质管道上方;

    3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  凡有可能相互产生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同沟敷设。

5.3.7  地下管线之间以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  本条对地下管线的布置提出原则性要求。

    1  系为了防止管线与建筑物基础相互之间产生不利影响。

    2  地下管线距离建、构筑物基础的距离除了满足施工、检修要求外,还要根据埋深考虑基础侧压力的影响,如果处于基础侧压力影响范围内,则需要对地下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地下管线、管沟平行布置于铁路线路下,检查井等附属构筑物将无法修筑,检修也无法进行,且不利于铁路和管线的安全,因此加以严格禁止。地下管线与铁路垂直交叉时,需要加设保护措施。

    4  地下管线、管沟敷设于道路下面,需要加设保护措施,且检修时需要破坏路面,堵塞消防通道,因此应尽量避免长距离敷设于道路下面。

    5  直埋式地下管线平行上下重叠敷设,不利于检修和施工。

5.3.2  本条是当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发生矛盾时的处理原则。

5.3.3  本条对地下管线交叉时的布置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主要考虑管道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安全因素。

5.3.4  本条规定系为了保护铁路和道路下面的管线不受损坏。

5.3.5  腐蚀性介质容易腐蚀地下管线,因此规定地下管线与腐蚀性介质场所用地边界的水平距离,当管线布置在上述场地地下水的下游时,其距离应该加大。

5.3.6  管线共沟敷设必须以保证安全、不影响使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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