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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场地排雨水
6.3.1 厂区应有完整和有组织的排雨水系统,在不形成地面径流的场地可不设置排雨水系统。
6.3.2 厂区排雨水系统应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道路形式以及功能分区的划分进行设置,排雨水方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场地平坦、对卫生和美观要求较高的区域以及城市型道路,宜采用暗管排水方式;
2 在多尘易堵塞暗管的区域、不适宜埋设暗管的地段以及公路型道路,宜采用排水沟方式;
3 在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6.3.3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水直接流出厂外。
6.3.4 厂区排雨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SH 3094的有关规定。
6.3.1 在降雨量稀少的极端干旱地区,如果常年雨水在地面形不成径流,则可不设置清洁雨水排除系统。
6.3.2 厂区排雨水系统选用暗管或明沟排雨水方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及道路布置的具体情况确定。
6.3.3 泄漏的事故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出厂外,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因此,一方面是在厂区竖向设计中考虑场地水的有效收集,另一方面也可考虑设置受污染的消防水收集池(罐)、排水总出口设置雨水监控池、事故存液池以及设置堤坝式道路等。
6.3.4 厂区排雨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根据汇水量计算结果,经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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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工艺装置区
- 9.3 储罐区和装卸设施区
- 9.4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区
- 9.5 管理设施区
- 9.6 道路和铁路
- 9.7 树木与有关设施的距离
- 附录A 土壤松散与压缩系数
- 附录B 工程土方控制指标
- 附录C 绿化覆盖系数的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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