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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路线


7.2.1  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主要道路宜规整顺直,主次干道宜均衡分布,且宜成网状布局;

    3  应合理组织车流和人流,以车流为主的道路宜与以人流为主的道路分开设置;

    4  以原料及产品运输为主的厂区道路,不宜穿越生产区;

    5  通往厂外的主要道路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7.2.2  下列情况下,厂区道路应设置回车场:

    1  当厂区道路出现尽头时,道路的终端应设置回车场;

    2  当两个相邻路口间消防道路长度大于300m时,宜在消防道路中段设置回车场地。

7.2.3  厂内道路型式可采用城市型、公路型或混合型。

    1  行政管理区、仓库、机修等人流较多或建筑密集的区域的道路宜采用城市型;

    2  场地较高的储罐区、液体装卸区、厂区边缘等区域的道路宜采用公路型或混合型;

    3  厂内道路不宜采用由分隔带分开的分向式双幅车行道横断面类型。

7.2.4  厂内道路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人行的需要合理确定:

    1  厂内道路宽度宜按表7.2.4中的数据确定;

    2  经常行驶车宽2.5m以上超宽车辆的原料、成品运输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最大车宽验算确定;

    3  分段采用不同宽度的道路,宜在交叉口处划分;

    4  公路型道路路肩宽度宜采用1.0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0.5m。

表7.2.4  厂内道路宽度(m)

7.2.5  厂内道路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宜小于30.0m。

7.2.6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的车辆确定,并不宜小于表7.2.6的规定。

表7.2.6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m)

    注: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7.2.7  厂内道路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弯道处、交叉口的行车视距,不应小于表7.2.7的规定;

表7.2.7  厂内道路视距(m)

    2  道路弯道处、交叉口处视距横净距内除单个管架、电杆、灯柱外,不得有妨碍视距的障碍物;

    3  当受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有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线或反光镜等安全措施。

7.2.8  原料、产品、危险品运输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6%。主干道、次干道、车间引道的纵坡不宜大于表7.2.8的规定。

表7.2.8  主干道、次干道、车间引道的纵坡(%)

    注:当场地条件困难时,道路的纵坡可适当加大,但应符合现行国冢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7.2.9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道路纵坡,宜小于2.5%,且不应大于4.0%。纵坡为2.5%~4.0%时,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尚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

7.2.10  当厂内道路纵坡相邻两个坡度差值大于2.0%时,宜设置圆形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0m。

7.2.11  厂内道路路面上净空高度应根据其行驶的车辆确定。消防道路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供大件运输通行的道路路面上的净空应按大件货物的高度加拖车高度,再加0.5m安全高度确定。

7.2.12  厂内道路边缘距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宜按表7.2.12采用。厂内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相邻设施的距离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表7.2.12  厂内道路边缘距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m)

    注:1  表中距离: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2  当厂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管线或进行绿化等时,应按需要另行确定其间距。

        3  当面向道路的建筑物旁有装卸车作业时,道路距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车型和装卸车作业的需要来确定。

7.2.13  装置、设施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设施内道路应符合生产操作、维修及消防的要求,道路的纵坡及标高应与所在单元的竖向布置相协调;

    2  装置、设施内道路宜为贯通式,并宜在不同方向与装置或单元外的道路衔接,当受条件限制不能贯通时,应设回车场地;

    3  装置、设施内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0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7.0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m。

7.2.14  人行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当需要加宽时,人行道的宽度宜采用0.5m的倍数递增;

    2  当人行道纵坡超过8%时,宜设踏步。

7.2.15  厂内道路在道口、陡坡、急弯、高路堤及视线不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设置办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石油化工工厂道路的布置除满足交通运输的常规需要外,根据石油化工工厂的特点,本规范对以下主要方面做出规定:

    1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对厂区道路提出的消防方面的要求,必须满足,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

    2  厂区主要道路规整顺直,主次干道均衡分布、成网状布局,均有利于消防作业和厂容美观,因此做出规定。

    3  大型石化企业在上下班时进出厂附近主干道人流量和车流量很大,厂内交通事故多半发生在上述路段。道路布置应合理地组织人流和车流,将以人流为主的路段和出入口与货运为主的路段和出入口分开设置,以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

    4  以原料及产品运输为主的厂区道路,通行车辆多而繁杂,不易管理,如果穿越生产区,对厂区安全极为不利,因此应该尽量避免其穿越生产区。

    5  石油化工工厂占地规模大,为满足消防和危急情况下人员逃生的需要,厂区应在不同方位设置至少2个通往外部的出入口直接与道路相通。

7.2.2  回车场的设置是道路系统的补充,尤其是在尽端式道路和直线段过长的道路上,设置回车场有利于消防车辆迅速通过、避免消防车辆受阻。

7.2.3  石化企业厂内道路横断面的设计,可以归纳为三种标准类型:

    (1)城市型:车行道一般低于附近地面。沿道路设置的专用人行道以高出的路缘石与车行道分开。一般采用暗管系统排除路面及附近地面的雨水。

    (2)公路型:路基一般高出设计地面,路面承担混合交通。采用明沟系统排除路面及场地雨水(主沟有时采用暗沟)。

    (3)混合型:兼有以上两种类型的特点。路侧设专用人行道,与车行道分开,采用明沟或暗管排除雨水,路面与附近地面衔接不紧密,路基高度可在一定规范内调整。化工厂尚存在道路一侧为城市型,另一侧为公路型的混合型。

    三种类型道路各有适应条件,概括如下:

    (1)城市型适用于:

    1)人流、车流都比较繁忙且人流高峰时仍有较大车流出现,不能互相借道通行的路段;

    2)建筑密集,附近地面铺装面积比例较大的路段;

    3)清洁美观要求高的路段;

    4)采用暗管排除雨水的地段。

    (2)公路型适用于:

    1)机动车流与人流高峰时间可以错开的路段;

    2)街区通道开阔且地面铺装少的地段;

    3)美化要求不太高的路段;

    4)地面起伏较大且坡坎较多的路段;

    5)采用暗管排除雨水有困难的厂区。

    (3)混合型适用于:

    混合型综合以上两种类型道路的特点,对于宜采用明沟排除雨水的厂区,可在人流大,美化要求高的路段采用。可作为基本上采用公路型横断面厂区局部路段的补充类型。

    由于设计长期形成的传统做法,化工厂一般以城市型横断面为主,炼油厂一般以公路型为主。城市型清洁、美观、行人安全,但排雨水需配置暗管系统;城市型一般使单车道路面宽度的使用受到限制;城市型在不良水文地质条件下将增加路基的处理费用,因此,造价一般较公路型为高,而车流、人流均不大的厂内次干道采用公路型,能发挥路面的多用功能。根据以上分析,综合传统做法,本条对三种横断面类型提出分区域有选择采用的规定。设计中可结合不同场合,灵活运用。

    分向式(两块板式)横断面的选择:由于厂内道路交通量的不均衡性(流量高峰集中在上下班短时间内);高峰流量的单一方面性(高峰时间内流向基本一致),道路交通无必要安排车辆分向行驶。因此,厂内道路不宜设计为由分车带分开的双幅车行道横断面型式。

7.2.4  影响道路宽度的因素很多,如机动车流量,自行车流量、人流量、通行车型、计算车型、横断面类型以及总平面布置、绿化布置等对于道路宽度的确定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厂内道路的交通特点,一是交通量的不均衡性,上下班前后约各20min时间内形成流量高峰;二是高峰流量的单一方向性;三是人流高峰时间可与机动车流高峰时间错开。这就为厂内道路采用混合交通、借道通行,提供了有利条件,按混合交通进行厂内道路宽度的设计,是符合实际的,也是经济合理的。

    目前,虽然石油化工厂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定员并没有大量增加,甚至很多老厂还在减员,因此,本规范对道路宽度的规定并未增加。

    如果没有计算数据,道路路面宽度一般可按表7.2.4确定,表中数值系指路面宽度,不包括路肩。本表数据适用于一般车型通行的路面,对于经常通行超宽车辆的道路则应验算后采用。

7.2.5  汽车在弯道上行驶,为保证车辆不倾覆,不滑移和乘客适宜的舒适感,应采用足够大的弯道平曲线半径,使车辆以计算车速在弯道上行车不致产生过大的横向力。

    平曲线最小半径的计算:按照车辆在弯道上行驶时的受力分析,导出计算车速时的圆曲线最小半径计算公式:

    式中:V——计算行车速度,取5km/h;

              i——路面超高横坡度,%;

              μ——横向力系统,为车辆行驶在弯道上的横向力Z与车辆重力G的比值,

    弯道处行车应使μ值符合:

    (1)μ值应小于路面横向摩擦系数φ0,否则车辆将产生滑移。当路面潮湿情况下,水泥路面φ0=0.3;沥青路面φ0=0.24;中级路面φ0=0.18。

    (2)应使乘客不因μ值过大而感到不舒适。根据试验,随μ值增大乘客产生的心理反应:

    当μ<0.1,转弯不感到有曲线存在,很平稳;

    当μ=0.1,转弯稍感到有曲线存在,但尚平稳;

    当μ=0.2,转弯感到有曲线存在,乘客稍感不稳定;

    当μ>0.4,转弯非常不稳定,站立不住,有倾倒的危险。

    又根据美国州公路工作者协会的研究,当车速小于70km/h,μ=0.16是乘客舒适感的界限。

    北京市政设计院设计推荐值:

    大客车μ=0.10~0.15;

    小客车μ=0.15~0.20;

    货车μ=0.15~0.20。

    (3)弯道处随着μ值的增加而增大轮胎及燃料的消耗,根据试验资料,当μ=0.10时,燃料消耗将增加10%,轮胎消耗将增加120%;当μ=0.20时,燃料消耗将增加20%,轮胎消耗将增加290%。因此,在条件许可时,采用较大曲线半径对运输及行车都是有利的。

    平曲线半径控制值分为以下三种,设计中应根据曲线设计的客观条件选择。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择用大半径曲线,以利长期车辆的运行。

    (1)极限最小半径:是将μ值和超高横坡度i值都用到容许时得出的半径数值,只宜在特别困难的场合下采用;

    (2)一般最小半径,也叫推荐最小半径。计算μ值较容许的要小,乘客有适宜的舒适感。

    经过计算的曲线控制半径如表6。

表6  曲线控制半径计算值

7.2.6  厂内道路交叉路口转弯半径,以往设计中城市型道路以内侧路缘为准,公路型道路则往往以路基边缘为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编制中,对不同车型进行了多次试验,观察车轮行驶时的轮迹半径。在低速行驶时,不同载重吨位车型的前外轮实测量小转弯半径见表7。

表7  各车型外轮实测转弯半径

    石化企业厂内一般通行小于15t的载重汽车。施工及检修时,有大型挂车和大型汽车吊车通行,需要搬运的大型设备一般设置在主干道或次干道附近的项目中。根据以上情况,本规范按道路分类分别规定交叉口最小转弯半径值,并统一由路面内缘算起,以方便设计的引用。规定取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基本一致。

7.2.7  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应能随时看到前方路面上的障碍物,为此,在弯道处、纵坡凸形变坡处和交叉路口,应保证计算车速下的最短视矩的需要。

    (1)停车视距:是指行车时,驾驶人发现前方路上的障碍物,采取紧急制动使车辆能在到达障碍物前停车的最短距离。

    (2)会车视距:在同一条道路上相对行驶的车辆,为避免相撞,双方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使两车安全停车所需要的最短距离。一般为停车视距的二倍。当受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有困难时,会车亦可允许采用停车视距,但应设置分道线或会车反光镜等安全措施。

    (3)视距横净距:弯道或交叉路口转弯处,驾驶人视线可能被弯道内侧的各种障碍物所阻挡,不能保证视距要求。此时应清除视距横净距范围内的障碍物,以保证计算车速下行车的安全。

    厂内单个管架,灯柱等孤立设置,有时不可避免要设在横净距范围内,往往移位困难。此类设施一般对视距影响不大,为此规定视距横净距范围内,可以保留上述设施。

    本规范计算行车速度为主干道25km/h,次干道15km/h,因此,视距也据此相应调整,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一致。

7.2.8  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关于厂内道路最大纵坡的规定为:主干道6%;次干道8%;支道及车间引道9%。

    对于石油化工厂,情况比较简单,最大纵坡应以总平面布置、交通运输要求和行车安全为主要条件,以车辆爬坡动力性能为次要条件。

    为了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规定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7.2.9  石油化工厂占地规模大,职工有时在厂内需乘自行车,因此,厂内道路纵坡设计应适应自行车的通行需要,使体力一般的人能够骑车上坡,下坡时不因滑行车速过高而造成交通事故。

7.2.10  在纵坡变更处设置圆形竖曲线,是为了缓冲因动量变化而产生的冲击力和满足视距的要求,以保证行车安全和舒适。

     由于石油化工厂内行车速度不快,同时考虑到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20m,故规定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0m。

7.2.11  此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及《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制订。

7.2.13  由于石油化工厂工艺装置和多数辅助生产设施都是露天布置,街区内道路在厂内道路中占有一定比例,有必要对街区内道路做出相应规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工艺装置布置的有关规定,分三个层次提出了街区道路的规定。

7.2.14  本条对人行道的布置提出规定:

    1  主干道及人流集中的次干道,当车流量较大,采用混合交通影响人行安全时,应在车行道两旁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宽度下限为1.0m,需要加宽时,宜按0.50m的倍数递增。为保障行人安全,沿道路设置的人行道,按城市习惯做法,道缘应高出路面0.15m~0.20m。当采用明沟排水时,为便于雨天人行方便和道面清洁,单独设置的人行道面宜高出地面0.10m,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流水槽,避免阻排雨水。

    2  人行道坡度过大时,应考虑适当布置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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