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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火炬设施
4.7.1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厂区边缘,远离厂外居民区的一侧,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2 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宜靠近火炬气的主要排放源;
4 不应布置在窝风地带;
5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4.7.2 在布置全厂性高架火炬时,应考虑辐射热强度对周围设施的影响。在辐射热影响范围内布置其他设施时,火炬排放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的安全布置要求宜符合表4.7.2的要求。
表4.7.2 火炬排放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的安全布置要求
注:1 表中符号“√”表示可以布置在该区域,“○”表示不宜布置在该区域,“×”表示不可布置在该区域。
2 t为火炬放空热辐射强度持续时间(min)。
3 布置在热辐射强度大于1.58kW/m2区域的设施,应有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和撤离通路。
4 当根据专项安全计算评估,采取有效防辐射热措施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5 火炬设施附属设备不受本表限制。
4.7.3 当有多个火炬塔架时,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7.4 地面火炬不应布置在窝风地带,其与周围设施的防护距离除应按照明火设施考虑外,尚应根据辐射热的强度,符合表4.7.2的要求。
4.7.1 为减少火炬设施对厂内设施和厂外敏感目标的影响,并保证其自身的安全,本条对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提出原则性要求。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保持一致。
4.7.2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将火炬分两类,并要求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但长期以来,辐射热强度计算值对各类设施的具体影响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设计院在设计中采用的标准也不一致,给设计和审查均带来诸多不便,有些不科学的标准也不利于工厂的安全。另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有时设计中为了保证安全,刻意放大间距,对于火炬设施周围的用地往往不敢用,或者只布置污水处理场的水池,从而造成用地浪费。
本规范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并引入了排放时间的概念,基本思路是根据设备的抗热情况确定其在火炬设施周围的布置范围。
火炬放空热辐射强度持续时间由工艺专业计算确定,当没有排放时间数据时,则取较大值。如果想明确火炬设施周围用地的布置条件,可先计算排放时间,如果根据排放时间确定的用地布置条件不理想,可以与工艺专业商量是否可以采取减少排放时间的措施。
根据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 RP521的介绍,在辐射热强度小于或等于1.58kW/m2的区域,人员穿有适当衣服可长间停留。所以,本表允许在辐射热强度小于或等于1.58kW/m2的区域布置任何设施。
对于辐射热强度大于1.58kW/m2的区域,主要是工艺装置发生停电、停水、火灾等事故时大量向火炬排放可燃气体造成辐射热强度短时间内升高的区域。这种事故排放情况不会持续很长时间,根据调查,事故状态下大量排放可燃气体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设施、设备或物料在短时间内可以承受的较高的辐射热强度。在事故排放情况下,在这些区域活动的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室外停留,需迅速采取措施躲避高强度辐射热。排放可燃气体持续时间超过20分钟的情况多发生在开工或检修期间的可控制性排放,此时辐射热强度值多为较小值。
表注3的“防护措施”是指设置有可以遮挡辐射热的建(构)筑物(如房间、棚等),也可以利用现场设备作遮挡物(如设备的平台、梯子设置在背离火炬的一侧,以便在火炬气突然排放时操作人员可迅速安全撤离)。
特殊情况下,火炬周围设施的布置不能满足本表要求的,经专项安全计算,采取有效防辐射热措施对设施进行必要的保护,布置在高辐射热强度区也是可行的。表注4的“有效防辐射热措施”主要指设置有可以遮挡辐射热的建(构)筑物、对需要保护的设备和管道设置隔热层等措施。
表中低熔点材料主要指铝、塑料、橡胶等。
4.7.3 火炬集中布置有利于节约用地。确定相邻火炬的间距时,以辐射热不互相影响运行和检修为依据。
4.7.4 地面火炬布置在窝风地带,不利于气体的扩散,容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从而产生火灾和爆炸危险,因此在平面布置时应考虑给火炬设施提供良好的通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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