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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复绕设备


5.3.1  复绕设备选型应根据生产速度选型。

5.3.2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纤及紧包光纤复绕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2  松套管、加强件复绕设备之间的间距及其与绞合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m;

    3  光纤单元复绕设备与墙壁及配电柜的间距不应小于1m,加强件复绕设备与墙壁及配电柜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条文说明

5.3.2  本条对复绕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1  有的光纤复绕在光纤着色设备上进行,有的光纤复绕是专用复绕设备,如采用专用设备则按本条规定。本条均指专用复绕设备。

    2  松套管包括光纤塑料管和金属松套管,加强件包括金属和非金属加强件,金属加强件主要指钢丝、非金属加强件主要指纤维杆(棒),它们有的独立、有的与绞合设备在同一车间,所以本款规定它们与绞合设备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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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生产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106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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