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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工艺对公用工程的要求


3.6.1  工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进设备压力不宜低于0.2MPa,主要印染设备用水量可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2  工艺生产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3.6.1的规定。

表3.6.1  工艺生产用水水质要求

3.6.2  工艺用蒸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印染设备使用蒸汽压力应根据设备需用要求,范围在0.2MPa~0.6MPa之间;

    2  主要印染设备用汽量可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3.6.3  工艺用高温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印染生产加工过程中烧毛、热定形、红外线预烘、热熔染色、焙烘、常压高温蒸化、树脂整理等工序均需高温热源,可根据建设地区可供热源进行选择;

    2  印染设备需要高温热源值可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3.6.4  工艺用压缩空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机台压缩空气压力宜在0.49MPa~0.588MPa范围内;

    2  印染设备各轧车压缩空气用量可按本规范附录F执行。

3.6.5  车间照明要求可按本规范第9.3.6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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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5042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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