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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5.1  印染工厂应设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体制、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用水量、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7.5.2  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7.5.3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7.5.4  消火栓应处于明显易于取用和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当处于运输通道等容易遭到破坏的位置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7.5.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纺织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已对印染工厂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做了详细规定。

7.5.2  本次修订增加有关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的要求。

7.5.3  本条提出了有关灭火器布置的要求。

7.5.4  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条文,印染工厂车间内各种推车、铲车运输频繁,很容易将消火栓箱撞破,在设计时应注意尽可能避免设在主要通道上。实际使用中为避免消火栓遭到破坏,多数企业对消火栓采用了钢栏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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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5042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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