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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工厂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

10.1.2  印染工厂所需蒸汽热源,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宜使用热电厂供给的蒸汽。当大型印染工厂,用热负荷较稳定,通过分析比较,可采用热电联产方式。

10.1.3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各热用户应进行能量计量。

10.1.4  热力管道与其他介质管道同一地沟敷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10.1.5  压缩空气管道、蒸汽管道和导热油管道中属于压力管道范围内的管道设计应按压力管道设计。
 

条文说明

10.1.1  印染工厂是用热大户,用热范围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应结合企业的财力、物力等统一进行考虑,制订供热方案。

10.1.2  本条是对供热热源的规定。

    印染工厂供热热源,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供热规划进行考虑,能否由热电厂、区域锅炉房供热。

    对于热负荷稳定的大型印染工厂,单台锅炉蒸发量在20t/h及以上,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h及以上。按照国家能源政 策,经过综合分析比较,可采用热电联产方式。但由于资金、场地或燃料供应等不落实,也不宜进行热电联产时,才设置锅炉房。

10.1.3  本条是从用能的量化管理和节能工作需要做出的规定。

    能量计量应包括燃料的消耗量、耗电量、供热系统的供热量和补水量等内容。

10.1.4  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有强制性条文严禁热力管道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10.1.5  对属于“压力管道”范围的压缩空气、蒸汽管道和导热油管道设计(计算、焊接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设计规范、规定和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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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5042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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