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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保证鉴定质量,加强对工业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既有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

    1  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物;

    2  烟囱、钢筋混凝土冷却塔、贮仓、通廊、管道支架、水池、锅炉钢结构支架、除尘器结构等工业构筑物。

1.0.3  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工业建筑是工业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既有工业建筑安全使用和维修改造的需要,加强对既有工业建筑的安全管理,不仅要进行经常性的管理与维护,而且还要进行定期或应急的可靠性鉴定,以对存在的缺陷和损伤、遭受事故或灾害、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等问题进行鉴定,提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处理措施,就需要给出可依据的鉴定方法和评定标准。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以下简称原标准)实施后,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工程实践和技术又有了新的发展,对原鉴定标准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的发展和需要,在总结近年来工程鉴定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从规范既有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程序和内容、技术要求角度出发,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标准是针对已经建成的既有工业建筑,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检测鉴定时,本标准只作为检测鉴定的技术依据,不能代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2  本条规定了对既有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的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增加了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管道支架、锅炉钢结构支架和除尘器结构等工业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1.0.3  本条规定虽较为原则性,但主要指抗震设防区、特殊地基土地区、特殊环境中或灾害后的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才能做出全面而正确的鉴定。因此,对应采用的“有关标准”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1  抗震设防区系指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6度的地区。对于修建在抗震设防区的工业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时,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的抗震鉴定结合进行,鉴定后的处理措施也应与抗震加固措施同时提出。

    2  特殊地基土地区系指湿陷性黄土、膨胀岩土、多年冻土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地基土地区。如修建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业建筑,鉴定与处理应结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建在膨胀土地区的工业建筑,鉴定与处理应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的有关规定进行等。

    3  特殊环境主要指有腐蚀性介质环境和高温、高湿环境等。如工业建筑处于有腐蚀性介质的使用环境,鉴定与处理应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有关规定进行。

    4  灾害后主要指火灾后、风灾后或爆炸后等。如工业建筑火灾后的可靠性鉴定,鉴定与处理应结合有关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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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1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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