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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保证鉴定质量,加强对工业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既有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
1 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物;
2 烟囱、钢筋混凝土冷却塔、贮仓、通廊、管道支架、水池、锅炉钢结构支架、除尘器结构等工业构筑物。
1.0.3 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工业建筑是工业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既有工业建筑安全使用和维修改造的需要,加强对既有工业建筑的安全管理,不仅要进行经常性的管理与维护,而且还要进行定期或应急的可靠性鉴定,以对存在的缺陷和损伤、遭受事故或灾害、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等问题进行鉴定,提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处理措施,就需要给出可依据的鉴定方法和评定标准。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以下简称原标准)实施后,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工程实践和技术又有了新的发展,对原鉴定标准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的发展和需要,在总结近年来工程鉴定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从规范既有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程序和内容、技术要求角度出发,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标准是针对已经建成的既有工业建筑,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检测鉴定时,本标准只作为检测鉴定的技术依据,不能代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2 本条规定了对既有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的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增加了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管道支架、锅炉钢结构支架和除尘器结构等工业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1.0.3 本条规定虽较为原则性,但主要指抗震设防区、特殊地基土地区、特殊环境中或灾害后的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才能做出全面而正确的鉴定。因此,对应采用的“有关标准”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1 抗震设防区系指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6度的地区。对于修建在抗震设防区的工业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时,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的抗震鉴定结合进行,鉴定后的处理措施也应与抗震加固措施同时提出。
2 特殊地基土地区系指湿陷性黄土、膨胀岩土、多年冻土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地基土地区。如修建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业建筑,鉴定与处理应结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建在膨胀土地区的工业建筑,鉴定与处理应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的有关规定进行等。
3 特殊环境主要指有腐蚀性介质环境和高温、高湿环境等。如工业建筑处于有腐蚀性介质的使用环境,鉴定与处理应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有关规定进行。
4 灾害后主要指火灾后、风灾后或爆炸后等。如工业建筑火灾后的可靠性鉴定,鉴定与处理应结合有关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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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 3.3 鉴定评级标准
- 4 调查和检测
- 4.1 使用条件的调查和检测
- 4.2 工业建筑的调查和检测
- 5 结构分析和校核
- 6 构件的鉴定评级
- 6.1 一般规定
- 6.2 混凝土构件
- 6.3 钢构件
- 6.4 砌体构件
- 7 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基基础
- 7.3 上部承重结构
- 7.4 围护结构系统
- 8 工业建筑物的鉴定评级
- 9 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
- 9.1 一般规定
- 9.2 烟囱
- 9.3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
- 9.4 贮仓
- 9.5 通廊
- 9.6 管道支架
- 9.7 水池
- 9.8 锅炉钢结构支架
- 9.9 除尘器结构
- 10 鉴定报告
- 附录A 单个构件的划分
- 附录B 工业大气环境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剩余寿命评估
- B.1 一般规定
- B.2 工业大气环境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剩余寿命评估
- 附录C 钢构件腐蚀的检测
- 附录D 钢吊车梁疲劳性能评定
- 附录E 钢吊车梁剩余疲劳寿命评估
- 附录F 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鉴定
- 附录G 结构工作状况监测与评定
- 附录H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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