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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管道支架
9.6.1 管道支架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管道支架承重结构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6.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6.3 管道支架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功能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4条评定,并取承载功能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7条评定,并取使用状况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使用性等级。当管道支架结构主要连接部位有严重变形开裂或高架斜管道支架两端连接部位出现滑移错动现象时,应根据潜在的危害程度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可靠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9.6.4 管道支架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种类按本标准第6.2节~第6.3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
9.6.5 管道支架附属设施应包括检修爬梯、走道等,其鉴定评级应符合本标准第9.1.6条的规定。
9.6.6 管道支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管道支架承重结构两个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
9.6.7 当管道支架端部支承于其他建筑物时,管道支架的鉴定范围应包括支承构件及连接。
9.6.1 本条规定了管道支架可靠性鉴定时结构系统的划分原则。当设计为滑动支座时,还应检查支座变形性能。管道支架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管道支架承重结构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地基基础、管道支架承重结构均为主要结构系统。
9.6.2、9.6.3 此两条规定了地基基础、管道支架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及可靠性等级的评定标准,其中,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使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有关条文的规定。管道支架承重结构可靠性鉴定尚应考虑按相关标准要求对管托工作性能、构造的评定。高架跨越式管道支架端头一般支承在相邻建筑物上,当其支承连接部位出现异常的滑移错动现象时,应考虑支承建筑物可能出现的变形影响,并根据对管道支架承重结构可靠性产生影响的程度,评定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9.6.4 管道支架结构的计算应考虑管道推力的影响,对有振动的管道支架上部承重结构计算应加以考虑。可根据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级。
9.6.5 本条概述了管道支架可能包括的附属设施类型及评级规定。
9.6.6 本条规定了管道支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评定标准。管道支架附属设施不参与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定,但在鉴定报告中应包括其检查评定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
9.6.7 本条规定了管道支架端部支承于其他建筑物时鉴定单元应包括的最小范围。当支承建筑物体量相对较小,管道支架的不利作用可能致支承建筑物结构整体失效时,鉴定单元的范围应包括整个支承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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