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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钢吊车梁剩余疲劳寿命评估
E.0.1 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和中级以上工作制钢吊车桁架,疲劳验算不满足要求或在检查中发现疲劳破坏的迹象时,可根据控制部位实测的应力-时间变化关系进行剩余疲劳寿命评估。
E.0.2 应力-时间变化关系的测量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每次连续测量时间应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的生产循环过程,测量总时间不宜少于24h。
E.0.3 测量仪器可采用动态电阻应变仪或更高级的仪器。测量结果应为连续的应力-时间变化曲线。
E.0.4 测量部位剩余疲劳寿命的评估值T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测量总时间;
C、β——与构件和连接类别有关的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确定;
T0——该结构已经使用过的时间;
φ——附加安全系数,取1.5~3.0,测量总时间较长时可取较低值;冶金工厂炼钢、连铸车间吊车梁的测量总时间为24h可取2.0;
△σi——根据应力-时间曲线用雨流法统计得到的测量部位第i个级别的应力幅值(N/mm²);
ni*——在测量时间T*内,△σi的循环次数;
T——剩余疲劳寿命的评估时间,其单位应与T*、T0一致。
E.0.5 钢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剩余疲劳寿命评估,应结合实际损伤情况、结构形式、检查制度、生产发展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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