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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业建筑的调查和检测


4.2.1  对工业建筑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4.2.2  对工业建筑地基基础的调查,应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应调查地基基础现状、荷载变化、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不均匀沉降等情况;应调查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以及临近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当地基基础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场地地基补充勘察或沉降观测。

4.2.3  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能力特征值,应根据调查和补充勘察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等的规定取值。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应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时或对资料有怀疑时,可开挖基础检测,验证基础的种类、材料、尺寸及埋深,检查基础变位、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等,并应测试基础材料性能。

4.2.4  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和检测可选择表4.2.4中的项目。

表4.2.4  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和检测项目

    注:检查中应注意对按原设计标准设计的建筑结构在结构布置、节点构造、材料强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应特别说明。

4.2.5  结构和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变形、缺陷和损伤等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材料性能的检验,当图纸资料有明确说明且无怀疑时,可进行现场抽样验证;当无图纸资料或对资料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通过现场取样或现场测试进行检测;

    2  结构或构件几何尺寸的检测,当图纸资料齐全完整时,可进行现场抽检复核;当图纸资料残缺不全或无图纸资料时,可按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详细测量;

    3  结构顶点、层间或控制点位移,倾斜,构件变形的测量,应在对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选择起控制作用的部位进行;

    4  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和本标准第6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5  构件及其节点的缺陷和损伤,在外观上应进行全数检查,并应详细记录缺陷和损伤的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

    6  结构构件性能、结构动态特性和动力反应,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的规定,通过现场试验进行检测。

4.2.6  当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材料性能及耐久性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回弹、超声回弹等方法综合确定;

    2  混凝土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检查、混凝土中性化测试、钢筋锈蚀检测、劣化混凝土岩相与化学分析、混凝土表层渗透性测定等确定;

    3  对混凝土中钢筋的检验可从混凝土构件中截取钢筋进行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检验。

4.2.7  当需要对钢结构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测时,应进行钢材力学性能试验和主要化学成分分析,并应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行检验。

4.2.8  钢结构构件存在较大面积的锈蚀并使截面有明显削弱时,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进行检测;钢吊车梁疲劳损伤的检查内容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4.2.9  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

    2  对于砌筑质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4.2.10  围护结构的调查,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调查各种围护构件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

条文说明

4.2.3  地基承载力的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确定。当评定的建构筑物使用年限超过10年时,可适当考虑地基承载力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提高效应。

4.2.4  本条调查项目是在原标准基础上总结大量工程检测鉴定实践经验提出的。

4.2.5、4.2.6、4.2.9  提出了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的结构材料、几何尺寸、制作安装偏差、结构构件性能、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检测的具体检测方法。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2011、《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2013、《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2010等,为既有建筑结构鉴定提供了标准检测方法的依据。这些检测标准主要规定了检测的标准做法,具体到工业建筑检测鉴定中什么情况下怎样检测,这几条作了相应规定。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构件及其节点的损伤,应在其外观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对其中损伤相对严重的构件和节点进行详细检测;

    2  构件的结构性能现场荷载试验,应根据同类构件的使用状况、荷载状况和检验目的选择有代表性的构件;

    3  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测试,应根据结构的特点和检测的目的选择相应的测试方法,仪器宜布置于质量集中、刚度突变、损伤严重以及能够反映结构动力特征的部位。

4.2.7  钢结构材料性能检测包括力学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通过试验可以得到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冲击韧性、冷弯性能等力学性能指标和碳、硅、锰、磷、硫等元素的含量。钢材力学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和冲击试验,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和《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执行。力学性能试验的取样位置和试样制备要求一般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执行。当现场条件困难时,可在应力较小位置取样,拉伸试验可采用圆形横截面试样。测定化学成分可以按上述力学性能试验的取样要求取得原始样品,也可以从用作力学性能试验的材料上取得分析样品。在结构构件上取样进行试验测得的数据仅可用于评价结构性能,不适合评价钢材产品质量。

    需要说明的是在钢材产品不同位置取样时,力学性能会有差异,因此,《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规定了取样位置,以使试验结果具有代表性。但是,对于既有钢结构构件来说,在规定位置取样有时会遇到困难,一是钢材产品经过裁切可能已不能确定原有位置;二是在规定位置切取试样可能会对原结构有很不利的影响,造成很大风险。这就需要在合适的位置取样,尽可能符合《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的要求,同时对原结构影响最小。圆形横截面拉伸试样要比矩形横截面试样小很多,在不能取矩形横截面试样的结构构件上可以取圆形横截面拉伸试样。在结构构件上取样应离开焊缝和弯曲变形的位置,试料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保证加工出足够的试样,防止过热或加工硬化影响力学性能,对试样作出标记以保证始终能识别取样的位置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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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1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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