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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鉴定报告
10.0.1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鉴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及依据;
3 调查、检测、分析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结论与建议。
10.0.2 工业建筑专项鉴定报告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0.1条规定外,尚应包括有关专项问题或特定要求的检测评定内容。
10.0.3 鉴定报告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鉴定报告中宜根据需要明确目标使用年限,指出被鉴定工业建筑各鉴定单元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2 鉴定报告中应明确总体鉴定结论,指明被鉴定工业建筑各鉴定单元的最终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最终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宜按本标准附录H给出。
3 鉴定报告中应对各鉴定单元安全性评为c级或d级构件和C级或D级结构系统、正常使用性评为c级构件和C级结构系统的数量和所处位置作出详细说明,并应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10.0.1 本标准不对鉴定报告的格式作统一规定,但其内容应当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有些必要的图纸或照片也可在附件中列出。
10.0.3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鉴定报告编写应符合的要求,以保证鉴定报告的质量。当仅要求做安全性鉴定时,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定结果宜按表11给出。
表11 工业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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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 3.3 鉴定评级标准
- 4 调查和检测
- 4.1 使用条件的调查和检测
- 4.2 工业建筑的调查和检测
- 5 结构分析和校核
- 6 构件的鉴定评级
- 6.1 一般规定
- 6.2 混凝土构件
- 6.3 钢构件
- 6.4 砌体构件
- 7 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基基础
- 7.3 上部承重结构
- 7.4 围护结构系统
- 8 工业建筑物的鉴定评级
- 9 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
- 9.1 一般规定
- 9.2 烟囱
- 9.3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
- 9.4 贮仓
- 9.5 通廊
- 9.6 管道支架
- 9.7 水池
- 9.8 锅炉钢结构支架
- 9.9 除尘器结构
- 10 鉴定报告
- 附录A 单个构件的划分
- 附录B 工业大气环境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剩余寿命评估
- B.1 一般规定
- B.2 工业大气环境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剩余寿命评估
- 附录C 钢构件腐蚀的检测
- 附录D 钢吊车梁疲劳性能评定
- 附录E 钢吊车梁剩余疲劳寿命评估
- 附录F 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鉴定
- 附录G 结构工作状况监测与评定
- 附录H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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