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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鉴定评级标准
3.3.1 工业建筑构件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构件的安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构件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2 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
表3.3.1-2 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3 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表3.3.1-3 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3.3.2 工业建筑结构系统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
表3.3.2-1 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2 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表3.3.2-2 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3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2-3的规定。
表3.3.2-3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3.3.3 工业建筑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3-1的规定;
表3.3.3-1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2 鉴定单元的使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3-2的规定;
表3.3.3-2 鉴定单元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3 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3-3的规定。
表3.3.3-3 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3.3.1~3.3.3 本节规定的3个层次的鉴定评级标准,即构件、结构系统和鉴定单元。本次修订中,对工业建筑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级标准二级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工业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级标准。
本次标准修订中,分析了我国21世纪初建筑结构设计标准对结构可靠度设置水准的调整与提高,并结合历史标准回顾和分析了我国建筑结构设计标准对结构安全度的设置水准呈马鞍型发展变化的情况。通过对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以及工业建筑鉴定的工程实例分析,按照适当提高鉴定评级标准的水准,适当扩大处理面,不保留低水准或落后既有结构的修订原则,对原鉴定分级标准进行了调整与修订。
本次修订中,在回顾和总结原标准鉴定分级标准制定依据和应用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2010年版)建筑结构设计标准可靠度设置水准,开展了“工业建筑结构安全控制与分级标准”研究,并按拟定的鉴定分级标准对我国工业建筑十余种典型结构构件的可靠度进行了校核,给出了结构构件各等级评定标准相应的可靠度水准。为保持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在分级标准和可靠度分级控制方面的连续性,总结原标准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144-1990两代鉴定标准分级标准中可靠指标分级原则,依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中规定的“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在保证结构性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工程处置量”原则和国际标准《结构设计基础——既有结构的评定》ISO 13822-2010提出的“最小结构处理”原则,首先提出新的可靠指标分级标准,见表1所示。它不仅具有明确、合理的确定依据,且可反映构件地位、破坏形式、安全等级等因素的影响,能够更准确地控制各类构件的可靠度水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新的可靠指标分级标准相符的抗力作用效应分级标准。
表1 可靠指标分级标准
注:表中给出的是各种情况可靠指标平均值应满足的要求。
a级:可靠指标下限仍为现行设计标准中可靠度水平,无论是对于重要构件还是次要构件,可靠指标下限都应满足现行设计标准中可靠度水平。
b级:对于重要构件,可靠指标虽不满于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但平均值也满足国家标准GB 50153-2008中规定的目标可靠指标βm,可靠指标最小值不低于βm所对应的极限质量水平(89系列标准的可靠度最低要求),可不采取加固等提高构件可靠度的措施;对于次要构件,b级构件至少具有二级或三级安全等级的可靠度水平,考虑到构件地位上的差别,可不采取措施。
c级:对于重要构件,可靠指标较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的要求最多低一个安全等级的数值,至少具有二级或三级安全等级的可靠度水平,虽需采取提高构件可靠度的措施,但不至于发生严重的事故;对于次要构件,c级构件的可靠度虽达不到二级或三级安全等级的要求,但不低于二级或三级安全等级对应的极限质量水平,发生严重事故的可能性较小。
d级:可靠指标最小值不满足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三级安全等级的最低要求,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这是在大量工程倒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工业建筑实际情况,总结工程鉴定经验提出的。
根据表1中的可靠指标分级标准,提出表2所示的抗力作用效应分级标准。构件承载能力[R/(γ0S)]在各等级界限下的β平均值见表3。
表2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分级标准
表3 构件承载能力[R/(γ0S)]在各等级界限下的β平均值
注:表中分子数值表示十余种典型构件在各等级界限下的可靠指标β值范围,分母数值为相应的β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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