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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围护结构系统
7.4.1 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按围护结构的承载功能和构造连接两个项目进行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围护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相应构件和本标准第7.3.4条相关构件集的评级规定评定。围护结构构造连接项目的评定等级,可按表7.4.1的规定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表7.4.1 围护结构构造连接评定等级
注:1 表中的构造指围护系统自身的构造,如砌体围护墙的高厚比、墙板的配筋、防水层的构造等;连接指系统本身的连接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对主体结构安全的影响主要指围护结构是否对主体结构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或使其受力方式发生改变等。
2 对表中的各项目评定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级或B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7.4.2 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围护结构的使用状况、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
1 围护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相应构件和本标准第7.3.7条有关子系统的评级规定评定。
2 围护结构系统使用功能的评定等级宜根据表7.4.2中各项目对建筑物使用寿命和生产的影响程度确定出主要项目和次要项目逐项评定,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可取主要项目的最低等级;
2)主要项目为A级或B级,次要项目一个以上为C级时,宜根据需要的维修量大小将使用功能等级降为B级或c级。
表7.4.2 围护结构系统使用功能评定等级
注:1 表中的墙体指非承重墙体;
2 其他防护设施系指为了隔热、隔冷、隔尘,防湿、防腐、防撞、防爆和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及爬梯、顶棚吊顶等。
7.4.1 工业建筑的围护结构系统构成复杂、种类繁多,本着简化鉴定程序的原则,本标准将围护结构系统分为围护结构和建筑功能配件。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取围护结构的承载功能和构造连接两个项目的较低评定等级。
围护结构包括墙架(目前使用的墙架主要是钢墙架)、墙梁、过梁、挑梁、墙板、屋面压型钢板、轻质墙、砌体自承重墙及自承重的混凝土墙板等。
建筑功能配件包括屋面系统、门窗、地下防水、防护设施等。
1 屋面系统:包括防水、排水及保温隔热构造层和连接等;
2 墙体:包括非承重围护墙体(含女儿墙)及其连接、内外面装饰等;
3 门窗(含天窗部件):包括框、扇、玻璃和开启机构及其连接等;
4 地下防水:包括防水层、滤水层及其保护层、抹面装饰层、伸缩缝、管道安装孔和排水管等;
5 防护设施:包括各种隔热、保温、防腐、隔尘密封、防潮、防爆设施和安全防护板、保护栅栏、防护吊顶和吊挂设施、走道、过桥、斜梯、爬梯、平台等。
7.4.2 在实际鉴定中,围护结构系统使用功能的评定等级可以根据表7.4.2中各项目对建筑物使用寿命和生产的影响程度确定一个或两个为主要项目,其余为次要项目,然后逐项进行评定;一般情况宜将屋面系统确定为主要项目,墙体及门窗、地下防水和其他防护设施确定为次要项目。
一般情况下,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可取主要项目的最低等级,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次要项目实际维修量的大小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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