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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锅炉钢结构支架
9.8.1 本节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悬吊式锅炉钢结构支架的可靠性鉴定评级。
9.8.2 锅炉钢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钢架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8.3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8.4 钢架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能力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和整体侧移倾斜变形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8.5 钢架结构整体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使用状况等级可按变形和损伤项目的等级确定。
9.8.6 钢架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其中,直接传递锅炉结构作用荷载的框架、支撑构件及连接按重要的构件和连接评定等级。
9.8.7 钢架结构的变形和损伤应按表9.8.7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8.7 钢架结构的变形和损伤评定等级
注:l0为受弯构件跨度。
9.8.8 钢架结构整体侧移倾斜应根据倾斜观测值按表9.8.8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8.8 钢架结构整体侧移倾斜评定等级
注:1.钢架结构倾斜应取钢架顶端侧移与高度之比,当前的倾斜侧移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倾斜侧移为预估值;
2.H为自基础顶面至柱顶的总高度,h为框架层高。
9.8.9 锅炉钢结构围护结构应按本标准第7.4.1条和第7.4.2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可靠性等级宜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9.8.10 锅炉钢架附属设施应包括操作检修平台、爬梯、锅炉小室等,其鉴定评级应符合本标准第9.1.6条的规定。
9.8.11 锅炉钢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钢架结构两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当围护结构的评定等级低于地基基础、钢架结构中的较低等级二级及以上级时,锅炉钢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可按地基基础、钢架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低一级确定。
9.8.1 本条规定了本节条文适用的范围。锅炉钢架结构,按照锅炉本体安装方式的不同,分为支承式和悬吊式;按照结构本身的特点,分为框架式和桁架式;按照与锅炉房结构的关系,分为独立式和联合式。目前,在役的大型火电机组多为Ⅱ形悬吊式锅炉、独立布置的桁架(或支撑框架)结构,简称“悬吊式锅炉钢架”。
9.8.2 本条规定了锅炉钢结构可靠性鉴定时结构系统的划分原则。锅炉钢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钢架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其中,地基基础、钢架结构为主要结构系统,围护结构为次要结构系统。
9.8.3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及可靠性等级的评定标准,其中,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按照本标准第7章有关条文的规定评定等级。
9.8.4 本条规定了钢架结构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及可靠性等级的评定标准,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性的钢架结构整体性等级评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9.8.6 本条规定了钢架结构承载能力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要求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条文的规定。所谓直接传递锅炉结构作用荷载的框架、支撑构件及连接是指传递锅炉竖向荷载及水平荷载的框架及支撑系统,不包括一般操作检修平台梁及支撑系统。
9.8.7 本条规定了钢架结构的变形和损伤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具体工程中,通常需要根据结构构件及连接的变形损坏状态、腐蚀或防腐涂装层的完损情况对锅炉正常运行产生的影响,以最不利的检查项目进行等级评定。有关梁、柱构件的弯曲变形,a级与现行国家标准《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GB/T 22395有关规定允许值一致。
9.8.8 本条规定了钢架结构整体侧移(倾斜)项目评定等级的标准,其中:a级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及《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GB/T 22395有关规定的允许偏差或变形值一致。
9.8.10 本条概述了锅炉钢结构可能包括的附属设施类型及评级规定。应当注意,锅炉钢结构附属设施不限于条文中提到的种类。一般来说,除锅炉、烟、水、汽、风有关设备设施之外的其他结构物,均应作为附属设施进行鉴定。
9.8.11 本条规定了锅炉钢结构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评定标准。锅炉钢结构附属设施不参与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定,但在鉴定报告中应包括其检查评定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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