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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工业构筑物应根据其结构布置及组成按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分层次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
9.1.2 工业构筑物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按主要结构系统评级时,以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
2 当有次要结构系统参与评级时,主要结构系统与次要结构系统的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应以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当次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低于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两级及以上时,应以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降低一级确定。
9.1.3 工业构筑物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定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评定。
9.1.4 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章有关规定评定。
9.1.5 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评定。
9.1.6 工业构筑物附属设施,应根据其结构的材料类别、功能要求按表9.1.6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1.6 构筑物附属设施评定等级
9.1.1 本条是构筑物鉴定评级层次划分的基本规定。基于系统完备性考虑,一般应当将整个构筑物定义为一个鉴定单元,其结构系统一般应根据构筑物结构组成划分为地基基础、支承结构系统、构筑物特种结构系统和附属设施四部分。根据鉴定目的或业主要求可以仅对构筑物的部分功能系统进行鉴定,如支承结构系统、转运站仓体结构、烟囱内衬等,此时的鉴定单元即为指定的结构系统。
9.1.2 本条规定了构筑物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评定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构筑物附属设施不参与鉴定单元的评级,但可根据实际状况按本标准第9.1.6条给出可靠性等级。
9.1.3、9.1.4 此两条为构筑物结构系统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评级的基本规定,均引用本标准第7章有关规定。
9.1.5 本条为构筑物结构构件安全性、使用性评级的基本规定,引用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
无论是结构系统评级,还是结构构件评级,执行过程中,应考虑到有些构筑物在使用功能上所具有的特殊要求,如烟囱耐高温、耐腐蚀要求,贮仓耐磨损、抗冲击要求,水池抗渗要求等,对于这些特殊的使用要求,在评定时,其可靠性等级可以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实际工程中经常会遇到要求进行耐久性有关的鉴定评估问题,此时,应根据鉴定评估问题的属性,按照安全性或正常使用性标准评定等级。例如:对于混凝土劣化、开裂以及结构防护层(预留腐蚀牺牲层)腐蚀等,属于正常使用的极限状态指标,应按照正常使用性标准评定等级;对于结构腐蚀损坏,则属于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指标,应按照安全性标准评定等级。
9.1.6 本条是关于构筑物附属设施鉴定评级的基本规定。原标准各种构筑物相关章节中均针对附属设施鉴定评级规定了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条文。本次修订,统一将其移入一般规定一节,并明确规定了鉴定评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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