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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通廊
9.5.1 通廊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5.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5.3 通廊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评定,并取承载功能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定,并取使用状况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使用性等级。当通廊结构主要连接部位有严重变形开裂或高架斜通廊两端连接部位出现滑移错动现象时,应根据潜在的危害程度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可靠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9.5.4 通廊围护结构应按本标准第7.4.1条和第7.4.2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可靠性等级宜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9.5.5 通廊承重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种类按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
9.5.6 通廊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两个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当围护结构的评定等级低于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的较低等级两级及以上时,通廊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可按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的较低等级降低一级确定。
9.5.7 当通廊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变形反应,或者振动变形明显影响皮带机正常运行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鉴定。
9.5.8 当通廊端部支承于其他建筑物时,通廊的鉴定范围应包括支承构件及连接。
9.5.1 本条规定了通廊可靠性鉴定时结构系统的划分原则。这里的通廊,主要指皮带运输通廊,包括地下通廊、地上通廊、高架跨越通廊等,对于通行栈桥等类似结构的可靠性鉴定亦可参照采用。通廊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其中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为主要结构系统,围护结构为次要结构系统。
9.5.2、9.5.3 此两条规定了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及可靠性等级的评定标准,其中,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使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有关条文的规定。高架跨越式通廊端头一般是支承在相邻建筑物上,当其支承连接部位出现异常的滑移错动现象时应考虑支承建筑物可能出现的变形影响,并根据对通廊承重结构可靠性产生影响的程度,评定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9.5.4 通廊围护结构与一般建筑物围护结构类似,要求根据本标准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级。
9.5.5 通廊结构构件与一般建筑物结构构件类似,可根据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级。
9.5.6 本条规定了通廊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评定标准。
9.5.7 架空的皮带运输通廊通常随皮带机的运行可能会发生明显的振动反应,如:与皮带抖动、皮带张紧装置振动等相关的振动反应,其对结构损伤作用明显,曾发生多起此类通廊损坏的实例,存在明显振动时应进行专项鉴定。
9.5.8 本条规定了高架跨越通廊端部支承于其他建筑物时通廊鉴定单元应包括的最小范围。当支承建筑物体量相对较小,通廊的不利作用可能致支承建筑物结构整体失效时,通廊鉴定单元的范围应包括整个支承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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