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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3.1.2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4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2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3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5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2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1.1 一般情况下,结构的安全性以结构的可靠度来表示。结构的可靠度与结构的使用年限的长短有关。本标准中所指的结构可靠度或失效概率,对新建结构,是指设计使用年限的结构可靠度或失效概率,当结构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结构的失效概率可能较设计预期值增大。
3.1.2 本条是按原标准第1.0.6条,将“设计基准期内”改为“设计使用年限内”而成。设计基准期是确定可变作用(荷载)取值选用的时间参数,而结构设计功能目标应是在一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本条中参照《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进行了修改。
在水工结构应满足的四项功能中,第1项、第4项是对结构安全性的要求,第2项是对结构适用性的要求,第3项是对结构耐久性的要求,综合起来就是对结构可靠性的要求。
所谓设计规定的耐久性能,系指结构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在预定的时期内,其材料性能的劣化不致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从工程概念上说,足够的耐久性能就是指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能够正常使用到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3.1.3、3.1.4 为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使结构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坏,这里列出了宜采取的一些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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