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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结构安全级别和可靠度
3.2.1 水工建筑物设计时,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级别,采用不同的结构安全级别。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
3.2.2 结构及结构构件的安全级别,根据其在水工建筑物中的部位、本身破坏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影响,可比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Ⅲ级。地基的结构安全级别应与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相同。
3.2.3 可靠度水平的设置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安全级别、失效模式和经济因素等确定。对结构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可采用不同的可靠度水平。
3.2.4 当有充分的统计数据时,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指标β度量。结构构件设计时采用的可靠指标,可根据对现有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分析,并结合使用经验和经济因素等确定。
3.2.1 水工建筑物设计时根据的水工建筑物级别,与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及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直接相关。本标准按工程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将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划分为三级,与原标准一致。表3.2.1中水工建筑物级别按《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的规定划分。原标准附录A规定了结构安全级别与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关系以及建筑物级别与工程等别的关系,因《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标准已经颁布,本次修订不再设此附录。
3.2.2 建筑物中的关键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将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破坏,其结构安全级别应与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一致。一些次要结构或结构构件破坏不会导致主体结构破坏,故其结构安全级别可降低一级。
根据国外较早资料分析,坝基丧失稳定在重力坝失事中占34%,在拱坝中占37%,在支墩坝中占47%,在当地材料坝中占30%。我国失事的水利水电工程中,坝基失稳占的比例也比较大。因此,对水工建筑物地基安全的要求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条提出地基的结构安全级别应与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相同。
3.2.3、3.2.4 参照《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新增条文。可靠指标β的功能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度量结构构件可靠性大小的尺度,对有充分统计数据的结构构件,其可靠性大小可通过可靠指标β度量与比较;其二,目标可靠指标是分项系数法所采用的各分项系数取值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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