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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可靠性管理


9.0.1  为保证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性,除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和维护等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9.0.2  水工结构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

9.0.3  水工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有关荷载、抗震、地基基础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9.0.4  水工结构的设计应对结构可能受到的偶然作用、环境影响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0.5  水工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应进行设计复核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9.0.6  水工结构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条文说明

9.0.1~9.0.6  参照《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有关条文设置。结构达到规定的可靠性水平是有条件的,结构可靠度是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本节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可靠性管理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水工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 507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等现行规程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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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9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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