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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沉降槽、分解槽与贮槽、贮仓
4.3.1 沉降槽、分解槽现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罐容器类设备现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计划在编制的过程中,宜采用单定尺或双定尺。
2)在铺设底板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对基础进行复验,并办理中间交接手续;同时根据图纸的管孔和检修人孔的方位进行定位放线。
3)根据图纸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前合理排版,对于关键部位如底板、顶板等特殊结构考虑到焊接时焊缝的收缩,应根据图纸适当增加余量,宜为1‰~1.5‰。
4)借助槽罐本身部件进行壁板安装时,不得使该部件受到损伤及造成明显的残余变形。
5)不应用锤击及类似方法除去临时焊在槽罐壁上的卡、吊具等附着物;清除残留焊疤时,不应损伤本体;表面伤痕深度超过1mm的,应焊补修整;残留焊疤及多余的焊肉应用砂轮打磨修整,使其圆滑过渡。
6)不合格的焊接接头必须返修,返修后应按原定方法进行检查。试水时如发现壁板渗漏,在修补前应将水位降至渗漏处以下,且相距不应少于300mm。
7)同一部位的焊缝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
8)设备本体上的附件应在试水前安装完毕。与槽体相连的工艺管线、溜槽的安装、焊接接头刷油防腐等工作,应整体试验合格后进行。
2 槽罐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的切割及焊接坡口宜采用机械加工或自动、半自动火焰切割加工;槽罐顶盖的最外周边及平底槽罐底板边缘板的外缘切口应光洁平整,无熔渣、氧化皮、夹层、裂纹等缺陷。
2)平底槽罐底板和顶板的排料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底板弓形边缘板外侧弦长和内侧边长允许偏差为±2mm;矩形板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3mm。
3)槽罐壁板下料应保持矩形;同一圈节中各板宽度之差不应大于2mm;每块板两对角线之差不应大于2mm;板长方向边缘直线度偏差不应大于2mm;板宽方向不应大于1mm。
3 槽罐容器类设备的加工与预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壁板的两端在滚圆前,宜进行预弯曲;滚圆后应采用弦长不小于2000mm的样板检查,间隙不应大于5mm,在宽度方向应采用不小于1000mm的长直尺检查,间隙不应大于2mm。
2)加强圈、壁板顶圈包边角钢等圆形构件加工成型,宜采用冷态滚制或加热的方法,当采用热煨成型时,其厚度减薄量不应大于1mm,且不得有过烧现象。加工成型后,应采用弦长不小于2000mm的样板检查,间隙不应大于5mm;放在平台上检查,平面度不应超过元件长度的2‰,且不应大于12mm。
3)拱顶板在胎具上成型后用样板检查,样板的长度间隙不应大于6mm。
4)预制件的保管、运输及现场堆放均应采取防止变形、损伤和锈蚀的措施。
4 底板焊接变形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腹板应先焊短焊道,后焊接长焊道。打底焊采用跳焊或分段退焊。
2)弓形边缘板应先焊外侧300mm的部位,在罐底与罐壁连接的角焊接接头焊完后,且在边缘板与中板之间的收缩接头施焊前,应完成剩余的边缘板对接焊。弓形边缘板对接焊的初层焊宜采用焊工均匀分布、对称施焊方法。收缩接头的第一层焊接应采用分段退焊或跳焊法;
3)罐底与罐壁连接的角焊接接头应在底圈壁板纵焊接接头焊完后起焊,并由数对焊工从罐内、外沿同一方向进行分段焊接。初层的焊道应采用分段退焊或跳焊法。
5 筒体的焊接变形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壁的焊接应先焊纵向接头,后焊环向接头。焊工应均匀分布,并沿同一方向施焊。
2)纵向接头采用气电立焊时,宜自下向上焊接。对接环向接头采用埋弧自动焊时,焊机应均匀分布,并沿同一方向施焊。
3)罐壁环向的搭接接头应先焊罐壁内侧向接头,后焊罐壁外侧接头。焊工应均匀分布,并应沿同一方向施焊。
6 现场组对安装前应按预制质量标准进行复验。
7 壳体的对接焊接接头,其错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焊接接头,不应大于壁厚的10%,且不应大于3mm。
2)环向焊接接头,壁厚小于6mm时,不应大于璧厚的25%;壁厚6mm~10mm时,不应大于壁厚的20%;壁厚大于10mm时,不应大于壁厚的10%加1mm,且不大于4mm。
3)单面焊接的焊接接头,不应大于2mm。
8 底板、顶板及其他部位采用搭接焊接时,其搭接部分应贴紧,局部间隙不应大于1mm,搭接宽度允许偏差为±5mm。
9 平底槽罐底板、边缘板的对接焊接接头,其上表面应平整,安装壁板部位应磨平,其下部采用焊接垫板时,垫板应与两块边缘板贴紧。
10 槽罐壁板和锥形底板内表面应采用弦长不小于2000mm的样板和不小于1000mm的直尺分别沿水平和垂直方向进行检查,局部形状均不允许有突然的凹凸,应沿所测量的长度逐渐变化。凹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环向焊接接头处,板厚小于12mm时,应小于15mm;板厚12mm~23mm时,不应大于12mm;板厚大于23mm时,不应大于8mm。
2)丁字焊接接头处,板厚小于12mm时,应小于12mm;板厚12mm~23mm时,不应大于10mm;板厚大于23mm时,不应大于8mm。
11 与基础直接接触的平底板焊接后,底板凹凸值最大不应大于50mm;当底板上设计有机械搅拌装置的轴承或其他零部件时,底板中央部分应与基础紧贴,不应有空隙;除搭接部分外底板下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12 拱形顶盖成型应美观,焊接后用样板检查,凹凸值不应大于15mm,槽罐顶包边角钢自身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对接,且其对接焊接接头应与筒体纵向焊接接头互相错开200mm以上,包边角钢和壁板及顶盖板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13 同一段节壁板上两相邻纵向焊接接头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相邻段节相近纵向焊接接头间的距离,底板、顶板上相邻接头焊接接头间的距离,底板接头焊接接头与底圈壁板纵向焊接接头间的距离,均不应小于200mm。
14 同一段节壁板的上边沿(或下边沿)应在同一水平面内。相邻两壁板接头处高低差不应大于2mm,在整个圆周上任意两点间的高低差不应大于6mm。
15 槽罐容器类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完毕的筒体内壁水平半径允许偏差,直径小于或等于12.5m时,为±13mm;直径大于12.5m时,为±19mm;
2)安装完毕的筒体壁板铅垂度偏差不应超过3‰,且不应大于30mm。
3)筒体总高度偏差,有机械搅拌装置时,不应超过1‰,且不应大于30mm;无机械搅拌装置时,不应超过3‰,且不应大于50mm。
4)筒体的直线度不应超过1.5‰,且不应大于30mm。
16 裙座式支座的锥形底槽罐类容器设备宜采用分段节吊装。
17 裙座宜在地面与直筒最下段节及锥体最上段节组成一个整体吊装就位,当受吊装机具能力限制时,可分解吊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锥体与直筒应在地面预组装,细致找圆。
2)裙座就位前,应将锥体预先吊入基础圈内临时支放,裙座就位、找正、加固后,再起吊锥体与裙座组焊。
3)找正应在同一平面内互成直角方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位进行。
4)垂直度的调整与测量工作应避免在一侧受阳光照射及风力大于四级的条件下进行。
18 裙座应采用调整垫铁的方法找正,不得用旋紧或放松地脚螺栓及局部加压的方法进行。每个地脚螺栓近旁至少应有一组垫铁。直径大于10m的裙座,每个地脚螺栓左右宜各放置一组垫铁。相邻两组垫铁间的距离应不大于500mm。有加强筋的底座、垫铁应设置在加强筋下方。利用垫铁找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垫铁应成对使用,搭接长度不小于全长的3/4。
2)斜垫铁的斜度宜为1/20~1/10。
3)尽量减少每组垫铁之块数,一般不宜超过4块,每组的高度宜为50mm~100mm。
4)与高合金钢直接接触的垫铁组,其中上面两块应用高合金钢制造。
5)每一组垫铁应放置整齐平稳,接触严密,垫铁应露出底座外缘10mm~20mm,伸入底座环的长度应超过地脚螺栓。
6)设备找正后应将垫铁互相焊牢,焊接材料选用与垫板材质相同。
7)螺母与垫圈、垫圈与底座间的接触应良好。
8)高度超过20m的料仓,地脚螺栓应配置锁紧螺母。
19 裙座以上直筒部分宜以段节为单位整圈吊装,受吊装机具能力限制时,可单片弧板为单位进行高空组对。当直径比较大、高度比较高时,宜采用倒装的方法进行施工。采用倒装法时应注意合理布置起吊点,并宜选择电动或液压的提升方法。
20 筒壁弧板的铅垂度偏差不应大于弧板高度的1‰;组圆时,应采用弦长不小于2000mm的样板检查。
21 有锥形混凝土基础的槽罐,其锥形基础的检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的验收应按图纸及设备槽体对锥形基础的形状、尺寸等要求进行复测。
2)工字钢等预埋件表面应平整,平面布置、倾斜角度及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2 有锥形混凝土基础的槽罐,其锥形底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建埋设锥底的工字钢底托,在混凝土浇灌前应复核底托尺寸,尺寸无误后应固定牢固。
2)底托的表面应清理干净。在清理完成后进行放线,准确标注标高和十字中心线。
3)根据现场锥底的底托实际尺寸、图纸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下料、制作。在预制的过程中,应进行统一编号。在安装时按排版图进行对号入座。
4)锥底安装应符合图纸和有关规范的要求。底板下料应按基础的实际尺寸进行。
5)底板表面应平整,两相邻段节底板纵向焊接接头不得重叠,错开距离不应小于底板厚度的3倍,且焊接接头离工字钢上翼缘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底板厚度。
23 带有机械搅拌装置的槽体桁架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0205的有关规定。
24 槽体桁架立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基标高允许偏差为±5mm。
2)立柱长度允许偏差为±5mm。
3)立柱轴线铅垂度偏差不应大于1‰。
4)柱间距允许偏差为±10mm。
5)立柱中心允许偏差为±5mm。
25 焊接接头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
26 槽罐容器类设备的整体充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前与基础直接接触的平底板检漏宜采用真空法进行。
2)凡工作介质为液体的常压容器设备,设备本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体充水试验,充水到最高操作液位,并保持48h。
3)整体充水试验中,应对底板严密性,壁板强度及严密性,顶板强度、稳定性及严密性,地基基础沉降量进行试验检查,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4.3.2 贮槽、贮仓的现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筒形贮仓类的现场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料仓主体材料(筒体、锥底、仓盖)材料表面不得有裂纹、拉裂、刻痕、划伤、折叠、麻点、压坑、锈蚀和压入氧化皮及分层等缺陷。发现缺陷应予以清除,与料仓主轴线垂直或倾斜30°以上的刻痕、划伤应打磨光滑。清除或修磨后的表面不得有肉眼能看出的起伏变化。
2)要求抛光的钢板表面应按抛光级别进行检查,经检验合格的钢板应采取保护措施后存放。
3)仓体高度偏差不应大于设计高度的4‰,且不应大于30mm。料仓总高度之偏差不应大于设计高度的5‰,且不应大于60mm。
2 料仓需做气密性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的10%,并应保持15min~20min,对焊接接头应进行全面检查,无问题时应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的50%,停留15min~20min,无异常现象时,应按每次升压10%,停留5min,直到试验压力。停止供气后保持30min,压力应保持不变,同时应对焊接接头喷涂中性发泡剂检漏,无问题时,应再缓慢降压。
4.3.1 氧化铝系统的工艺中,沉降槽、分解槽一般为常压容器,也有部分为压力容器。本条主要针对常压容器,从工艺角度及设备本身结构特点综合考虑归纳而成。而压力容器已由国家颁发了具体的法规与标准,须遵照执行。
本条对筒体现场拼装的准备工作、施工环境及作业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结合氧化铝系统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和多年实践经验,参考其他行业有关槽罐的规定,参阅压力容器的有关标准制定的。
本条部分条款为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已被施工人员接受,为使技术更推进一步,使成熟的经验更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因此详列条款作出规定。
4.3.2 本条主要是对圆筒形料仓现场施工中要执行的具体技术要求和需达到的施工质量要求进行的规定;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施工机具能力和施工环境条件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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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施工现场准备
- 3.3 施工人员和机具准备
- 3.4 基础验收与处理
- 3.5 大型设备的装卸、运输与吊装
- 3.6 机械设备附属的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安装
- 3.7 焊接
- 3.8 特种设备
- 4 氧化铝机械设备安装
- 4.1 一般规定
- 4.2 石灰炉
- 4.3 沉降槽、分解槽与贮槽、贮仓
- 4.4 搅拌及刮料装置
- 4.5 常用压力容器
- 4.6 隔膜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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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管壳式换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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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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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铝电解多功能机组
- 5.4 氧化铝贮运及加料设备
- 5.5 袋式过滤器
- 6 铝铸造机械设备安装
-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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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铝锭铸造机(竖井式)
- 6.7 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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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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