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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控制项

5.3.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及相关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可选项

5.3.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宜合理选择系统形式,提高设备及系统效率,优化控制策略,降低系统能耗。

5.3.3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5.3.4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输配系统效率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5.3.5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宜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能耗。


条文说明
5.3.1 冷热源的能耗是办公建筑空调系统能耗的主体,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对节能至关重要。同时,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或空调,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属于“高质低用”的能源转换利用方式,应避免采用。本条重点考查建筑的冷热源形式、冷源的性能系数和锅炉的热效率,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及相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第5.4.2、5.4.3、5.4.5、5.4.8及5.4.9条对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的规定。此外冷热源机组的能效比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等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暖通施工图设计说明、系统图、设备清单。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暖通竣工图、相关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证明符合能效要求的检测报告,以及建设监理单位的进场验收记录。
5.3.2 本条对设计建筑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节能率进行评价,旨在鼓励通过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优化空调采暖系统,提高系统用能效率,提高节能效果。
    本条以建筑采暖空调系统节能率φHVAC为评价指标,按下式计算:
    式中:
    QHVAC——被评建筑设计空调采暖系统全年能耗,GJ;
    QHVAC,ref——被评建筑参照空调采暖系统全年能耗,GJ。
    参照系统优先选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对于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的空间,选用全空气定风量系统。确定参考系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内外分区、高大空间气流组织设计等方面因素。参照系统的设计新风量、冷热源、输配系统设备能效比等均应严格按照节能标准选取,不应盲目提高新风量设计标准,不考虑风机、水泵变频、新风热回收、冷却塔免费供冷等节能措施。
    对于集中式空调采暖系统,计算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能耗时,应考虑部分负荷下的设备效率。计算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能耗时,除冷热源能耗外,还应计入输配系统、末端等的能耗。如,采用水冷式制冷机组作为冷源的系统,应计入冷却侧的水泵和风机的能耗,即冷却泵及冷却塔风机电耗;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系统应同时计算地下水取水及回灌用水泵电耗;利用电热的末端再热或加湿装置的电耗应计入此项;利用冷却塔自由冷却的风机电耗应计入此项;水环路热泵系统各热泵分别计算并累加后统一计算。
    对于有多种能源形式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能耗应折算为一次能源进行计算。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暖通设计说明和相关图纸,以及设计院或第三方提供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节能率计算书。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相关建筑竣工图纸,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运行能耗记录,并进行现场核实。
    当建筑主要空间设计新风量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表3.0.2的相关规定时,本条必须参评,第5.3.3条和第5.3.4条不参评。
5.3.3 在公共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提升冷热源机组的性能系数,进一步挖掘办公建筑中的节能潜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第5.4.2、5.4.3、5.4.5、5.4.8及5.4.9条对冷热源形式和机组的性能已有明确规定要求。此外,冷热源机组性能还应符合需满足《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等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要求。
    根据选用的冷热源性能比等级,计算提升百分比。本条以冷热源能效比提升比例φCOP为评价指标,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COP——被评建筑实际空调采暖系统冷热源能效比;
    COPref——被评建筑参照空调采暖系统冷热源能效比。
    当采用多种冷热源形式时,应按照承担负荷比例,折算到一次能源进行计算。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项目的暖通施工图设计说明、系统图、设备清单。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暖通竣工图,相关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证明符合能效要求的检测报告。
    当建筑主要空间设计新风量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表3.0.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时,本条不参评,但第5.3.2条必须参评。
5.3.4 办公建筑,尤其是高层和超高层办公建筑中,采暖空调的输配系统能耗在建筑总能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必须严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备性能控制。
    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3.26、5.3.27条的相关规定。
    本条以耗电输热比(EHR)、单位风量耗功率(Ws)和输送能效比(ER)为评价指标。若采用多套输配系统,则按照各系统全年能耗,按照比例折算到一次能源进行计算。本条最终得分根据各指标得分及各系统输送能量比例确定。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暖通施工图设计说明、设备清单(说明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暖通竣工图、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耗电输热比、单位风量耗功率和输送能效比的测试报告等。
    当建筑主要空间设计新风量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表3.0.2的相关规定时,本条不参评,但第5.3.2条必须参评。
5.3.5 针对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的情况,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节约能源,显得至关重要。系统设计中应考虑采取合理措施提高系统在部分冷热负荷时和部分空间使用时的系统效率,如合理的系统分区、提高机组IPLV、变总风量、变新风量、变水量等节能措施,保证在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能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恰当的能源供给,同时不降低能源转换效率,并能够指导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实现节能高效运行。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暖通施工图设计说明、系统图和空调平面图。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暖通竣工图,物业及技术支持单位提供的系统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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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GB/T5090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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