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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非传统水源利用


控制项

6.3.1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应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6.3.2 景观用水不应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6.3.3 项目周边有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宜低于40%;项目周边无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宜低于15%。

6.3.4 项目周边有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再生水利用率不宜低于30%;项目周边无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再生水利用率不宜低于10%。

6.3.5 雨水回用率不宜低于40%。


条文说明
6.3.1 用水安全保障措施评价范围包括:水质安全保障、水量安全保障、卫生安全保障;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必须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传统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应按使用用途要求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采用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绿化灌溉、车辆冲洗等杂用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的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的规定。利用雨水时,如用于上述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根据使用用途考虑消毒、杀菌措施。
    2 雨水或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保证水质不会被污染,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的规定。
    3 雨水或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处理、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及《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等的相关要求。
    4 雨水或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的供水管道及各种设备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给水栓口、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以保证与生活用水管道严格区分,防止误接、误用。
    5 供水系统根据需要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以保障水量安全。
    6 当采用自来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7 景观水体采用雨水或再生水时,在水景规划及设计阶段应将水景设计和水质安全保障措施结合起来考虑。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查阅设计图纸、说明书。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现场核查并查阅全年运行数据报告,包括年用水量、水质检测记录和报告。
6.3.2 景观用水不应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景观用水只能采用雨水、建筑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2 根据所在地区水资源状况、地形地貌及气候特点,合理规划水景面积比例,水景的补水量应与回收利用的雨水、建筑中水水量达到平衡。
    3 当采用雨水和建筑中水作为景观用水补水时,水景规模应根据设计可收集利用的雨水或中水量来确定,需要进行水量平衡分析计算,即研究水景的补水量(蒸发量、漏损水量等)与水景面积的关系,进而确定合适的水景规模。
    4 水景的年损耗水量必须与非传统水源年供应量相平衡,一年中的各月间允许水景水位高度在常水位上下能够接受的范围内波动。
    5 采取景观用水水质保障措施,设置循环水处理设施,景观用水循环使用。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查阅竣工图纸、设计说明书。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现场核查,查阅用水量报告和系统运行报告。
6.3.3 普通办公建筑用水类型单一,对于不设集中空调的办公建筑,其用水主要为冲厕(60%~66%)和盥洗(40%~34%),冲厕用水比例较高。
    对于包含商业、餐饮、旅馆、办公的综合性建筑,办公区域和附属办公服务区域应按办公建筑参评,其他区域应按相应建筑类型参评。可按用水量的权重(生活用水量部分)和面积的权重(绿化灌溉、道路浇洒、管网漏损和未预见水量部分)调整计算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要求。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Ru——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Wu——非传统水源设计使用量(规划设计阶段)或实际使用量(运行阶段),m³/a;
    WR——再生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³/a;
    Wr——雨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³/a;
    Ws——海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³/a;
    Wo——其他非传统水源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³/a;
    Wt——设计用水总量(设计阶段)或实际用水总量(运行阶段),m³/a。
    按年用水量计算,设计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查阅设计说明书和非传统水源利用报告等。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查阅全年运行数据报告(年用水量记录报告)等。
    当项目所在地区年降雨量低于400mm、周边无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且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万㎡或可回用水量小于100m³/d时(如地方标准中有更高要求,应按地方标准实施),本条可不参评。
6.3.4 在规划设计阶段应考虑利用周边市政再生水的可行性,再生水可代替市政自来水用作室内冲厕用水以及室外绿化、景观、道路浇洒、洗车等非饮用用水。再生水包括市政再生水(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或城市污水为水源)、建筑中水(以建筑生活排水、杂排水、优质杂排水为水源)。
    再生水水源的选择应结合项目的用水情况、周边建筑用水状况、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水量平衡等,从经济、技术和水源水质、水量稳定性等各方面综合考虑。项目周边有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应优先利用市政再生水。
    公寓式办公建筑和酒店式办公建筑废水量较大,自建中水设施在经济上较合理。常规办公建筑废水量较小,投资自建中水设施所带来的节水效益可能不明显,只有当建筑面积大于5万㎡且可回用水量(包括项目范围周边其他可利用的再生水水源,见下段)大于100m³/d时,才考虑设置中水处理设施。
    当项目除办公建筑之外还有其他性质建筑(如旅馆、洗浴健身等)功能时,可统筹考虑回收、处理此类建筑的优质杂排水,回用作办公冲厕等。
    当条件允许时,在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和产权单位允许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以选择利用除参评项目以外的其他建筑的再生水水源,包括参评范围外附近其他建筑的废水。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必须在参评建筑本身再生水水源已得到充分利用的前提下,才可考虑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
    2 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时,必须做好水量平衡分析,保证供水的水量安全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不得影响周边建筑自身的非传统水源利用。
    再生水利用率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RR——再生水利用率,%;
    WR——再生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³/a;
    Wt-设计用水总量(设计阶段)或实际用水总量(运行阶段),m³/a。
    用水量按年用水量计算,设计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查阅竣工图纸、设计说明书、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中,必须包含非传统水源利用的水量平衡表)、相关政府部门和产权单位出具的许可证明等。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现场勘查和查阅系统设备运行记录和用水量计量记录。
    当项目周边无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且建筑面积小于5万㎡或可回用水量小于100m³/d时(如地方标准中有更高要求,应按地方标准实施),本条可不参评。
6.3.5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入渗、调蓄及利用方案。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建筑所在地地形、地貌等特点,除采取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外,还可以建立完善的雨水收集、处理、储存、利用等配套设施,对屋顶雨水和其他地表径流雨水进行有效的收集、调蓄、回用。可收集雨水量是指整个场地形成径流的雨水量,包括屋面及地表径流。
    1 对于屋顶面积较大的办公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宜优先收集屋面雨水。
    2 可收集雨水量应扣除入渗而没有形成径流的雨水和初期弃流雨水等。
    3 当参评建筑本身可收集雨水已得到充分收集利用,尚无法满足雨水利用需求时,可以考虑收集利用参评范围外附近其他建筑和住宅小区的雨水。但必须做好水量平衡分析,不得影响周边建筑或住宅小区自身的雨水利用和雨水入渗。
    4 参评项目周边有调蓄功能良好的地表天然或人工水体(如天然河道、湖泊、人工水渠等)时,在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也可用于雨水的调蓄,项目可从水体取水使用,但必须采取措施收集场地内的雨水,保证注入的雨水量不小于取水量,不得破坏水体的水量平衡,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水体的雨水造成的面源污染。
    雨水回用率为实际收集回用的雨水量占可收集雨水量的比率,设计阶段和运行阶段的雨水回用率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可通过增加雨水入渗实现本条要求,可收集雨水量应扣除不能形成径流的雨水,这样可以引导雨水入渗。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查阅设计说明书和非传统水源利用报告等。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查阅运行数据报告(用水量记录报告)等。
    年降雨量低于400mm的地区不宜设置雨水回用设施,当项目位于此类地区时,本条可不参评。但项目可加强雨水入渗,评价要求见第4.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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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GB/T5090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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