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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可再生能源利用


可选项
5.6.1 可再生能源宜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

条文说明
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指出,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鼓励在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的前提下,选用高效设备系统,采用可再生能源替代部分常规能源使用。
    对于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的项目,根据等效太阳能光电板面积占建筑基底面积的比例φA进行评价,并且要求选用设备的实际运行效率不低于市场主流产品的平均水平。φA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φA——等效太阳能光电板面积占建筑基底面积的比例;
    E——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年发电量,MWh;
    e——按照水平面上最佳铺设方式的太阳能光电板单位面积年发电量,MWh/㎡;
    A——建筑基底面积,㎡。
    对于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项目,根据其承担的负荷比例φB进行评价,并且要求系统(含热泵机组和输配系统)实际运行的一次能源效率高于国家节能标准的燃气锅炉与水冷式离心机组系统。
    对于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利用建筑总能耗可再生能源替代率φREN进行评价,替代率的计算考虑了可再生能源系统必需的能源消耗,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系统能量消耗和建筑总能耗应按照当地能源方式及能源利用效率折算为同一能源形式进行计算;建筑总能耗指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照明和生活热水能耗之和。
    前述评价中已得分的措施,在本条评价中不再重复得分。
    对于采用多种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的项目,根据其利用情况分别进行打分,得分之和为本条得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说明及图纸、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计算书等。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可再生能源系统竣工图纸、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记录以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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