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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照明系统
控制项
5.4.1 各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可选项
5.4.2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宜合理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的灯用附件,降低建筑照明能耗。
5.4.3 照明系统宜合理设计控制方式,降低建筑照明能耗。
条文说明
5.4.1 本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降低运行中的照明能耗。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6.1.2~6.1.4条的相关规定,采用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要求公共场所和部位照明设计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值要求。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照明施工图设计说明、各层照明平面图。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照明竣工图设计说明、各层照明平面图,照明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照明功率密度检测报告。
5.4.2 照明能耗在办公建筑运行能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设计阶段严格采取措施降低照明能耗,对控制建筑的整体能耗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采用照明系统用能效率(LEE)进行评价。照明系统用能效率是指在满足同样的照度要求下,各功能区域的照明功率密度(LPD)均满足节能要求时整幢建筑的照明总功率与设计方案实际照明系统总功率的比值,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E'l——各功能区域的照明功率密度均满足节能要求时整幢建筑照明系统总功率,kW;
El——实际照明系统,整幢建筑的照明系统总功率,kW。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照明施工图设计说明、各层照明平面图,照明系统用能效率设计计算书。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照明竣工图、照明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照明功率密度检测报告、运行阶段照明系统用能效率计算书。
5.4.3 除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小照明功率密度(LPD)外,采用合理的照明控制系统也能够有效地降低照明能耗,如: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照度;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门厅、电梯厅、大堂和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中大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等。
本条采用照明自控面积比例φBAS,L进行评价,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宜采用照明自控的建筑面积指门厅、电梯厅、大堂、走廊、车库等公共活动空间以及大开间办公室等。
对于小型建筑,合理设计照明回路,采用就地控制方式可得3分。
本条设计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照明施工图设计说明、照明自控系统图纸。运行阶段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照明竣工图设计说明、照明自控系统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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