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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金属与石材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幕墙的主要构件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幕墙在进行结构设计计算时,不应考虑分担主体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和作用,只应考虑承受直接施加于其上的荷载与作用。
5.1.2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螺栓垫板应有防滑措施。
5.1.3 抗震设计要求的幕墙,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幕墙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脱落。
5.1.4 幕墙构件的设计,在重力荷载、设计风荷载、设防烈度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变形影响下,应具有安全性。
5.1.5 幕墙构件应采用弹性方法计算内力与位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力或承载力
    2 位移或挠度
    式中 
    σ——荷载或作用产生的截面最大应力设计值;
    f——材料强度设计值;
    S——荷载或作用产生的截面内力设计值;
    R——构件截面承载力设计值;
    u——由荷载或作用标准值产生的位移或挠度;
    [u]——位移或挠度允许值。
5.1.6 荷载或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进行幕墙构件、连接件和预埋件承载力计算时: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γG:1.2
    风荷载分项系数γw:1.4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γE:1.3
    温度作用分项系数γT:1.2
    2 进行位移和挠度计算时: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γG:1.0
    风荷载分项系数γw:1.0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γE:1.0
    温度作用分项系数γT:1.0
5.1.7 当两个及以上的可变荷载或作用(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参加组合时,第一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应按1.0采用;第二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6采用;第三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2采用。
5.1.8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构件受力特点、荷载或作用的情况和产生的应力(内力)作用的方向,选用最不利的组合。荷载和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采用:
     式中 
    SG——重力荷载作为永久荷载产生的效应;
    Sw、SE、ST——分别为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作为可变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效应。按不同的组合情况,三者可分别作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可变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效应;
    γG、γw、γE、γT——各效应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5.1.6条的规定采用;
    ψw、ψE、ψT——分别为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应按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取值。
5.1.9 进行位移、变形和挠度计算时,均应采用荷载或作用的标准值并按下列方式进行组合:
式中
    u——组合后的构件位移或变形;
    uGk、uwk、uEk——分别为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位移或变形。
5.1.10 当构件在两个方向均产生挠度时,应分别计算各方向的挠度ux、uy,ux和uy均不应超过挠度允许值[u]:
5.1.11 组合幕墙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时,其黏结宽度和厚度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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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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