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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
5.8.1 连接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受力的铆钉或螺栓,每处不得少于2个。
5.8.2 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强度应大于连接件本身承载力设计值。
5.8.3 与连接件直接相连接的主体结构件,其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承载力;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5.8.3 与连接件直接相连接的主体结构件,其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承载力;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5.8.4 连接件的螺栓、焊缝强度和局部承压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的有关规定。
5.8.5 当立柱与主体结构间留有较大间距时,可在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设置过渡钢桁架或钢伸臂,钢桁架或钢伸臂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幕墙与钢桁架或钢伸臂也应可靠连接。
铝合金立柱与钢桁架连接,应计入温度变化时两者变形差异产生的影响。
5.8.6 幕墙构件与钢结构的连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的规定进行设计。
5.8.6 幕墙构件与钢结构的连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的规定进行设计。
5.8.7 幕墙立柱与混凝土结构宜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
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5.8.8 预埋件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
5.8.8 预埋件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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