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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石板加工制作


6.3.1 加工石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板连接部位应无崩坏、暗裂等缺陷;其他部位崩边不大于5mm×20mm,或缺角不大于20mm时可修补后使用,但每层修补的石板块数不应大于2%,且宜用于立面不明显部位;
    2 石板的长度、宽度、厚度、直角、异型角、半圆弧形状、异型材及花纹图案造型、石板的外形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石板外表面的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花纹图案应按样板检查。石板四周围不得有明显的色差;
    4 火烧石应按样板检查火烧后的均匀程度,火烧石不得有暗裂、崩裂情况;
    5 石板的编号应同设计一致,不得因加工造成混乱;
    6 石板应结合其组合形式,并应确定工程中使用的基本形式后进行加工;
    7 石板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 205)的有关规定中一等品要求。
6.3.2 钢销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销的孔位应根据石板的大小而定。孔位距离边端不得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也不得大于180mm;钢销间距不宜大于600mm;边长不大于1.0m时每边应设两个钢销,边长大于1.0m时应采用复合连接;
    2 石板的钢销孔的深度宜为22~33mm,孔的直径宜为7mm或8mm,钢销直径宜为5mm或6mm,钢销长度宜为20~30mm;
    3 石板的钢销孔处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孔径内应光滑、洁净。
6.3.3 通槽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板的通槽宽度宜为6mm或7mm,不锈钢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3.0mm,铝合金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4.0mm;
    2 石板开槽后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槽口应打磨成45°倒角;槽内应光滑、洁净。
6.3.4 短槽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块石板上下边应各开两个短平槽,短平槽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有效长度内槽深度不宜小于15mm;开槽宽度宜为6mm或7mm;不锈钢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3.0mm,铝合金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4.0mm。弧形槽的有效长度不应小于80mm。
    2 两短槽边距离石板两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且不应小于85mm,也不应大于180mm。
    3石板开槽后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槽口应打磨成45°倒角,槽内应光滑、洁净。
6.3.5 石板的转角宜采用不锈钢支撑件或铝合金型材专用件组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不锈钢支撑件组装时,不锈钢支撑件的厚度不应小于3mm;
    2 当采用铝合金型材专用件组装时,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4.5mm,连接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5mm。
6.3.6 单元石板幕墙的加工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火要求的全石板幕墙单元,应将石板、防火板、防火材料按设计要求组装在铝合金框架上;
    2 有可视部分的混合幕墙单元,应将玻璃板、石板、防火板及防火材料按设计要求组装在铝合金框架上;
    3 幕墙单元内石板之间可采用铝合金T形连接件连接;T形连接件的厚度应根据石板的尺寸及重量经计算后确定,且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mm;
    4 幕墙单元内,边部石板与金属框架的连接,可采用铝合金L形连接件,其厚度应根据石板尺寸及重量经计算后确定,且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mm。
6.3.7 石板经切割或开槽等工序后均应将石屑用水冲干净,石板与不锈钢挂件间应采用环氧树脂型石材专用结构胶黏结。
6.3.8 已加工好的石板应立存放于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其角度不应小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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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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