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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荷载和作用


5.2.1 幕墙材料的自重标准值应按下列数值采用:
    矿棉、玻璃棉、岩棉 0.5~1.0kN/m³
    钢材 78.5kN/m³
    花岗石 28.0kN/m³
    铝合金 28.0kN/m³
5.2.2 幕墙用板材单位面积重力标准值应按表5.2.2采用。
表5.2.2 板材单位面积重力标准值(N/㎡)
5.2.3 作用于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0kN/㎡:
式中 
    ωk——作用于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kN/㎡);
    βgz——阵风系数,可取2.25;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竖直幕墙外表面可按±1.5采用,斜幕墙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的规定采用。当建筑物进行了风洞试验时,幕墙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风洞试验结果确定;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的规定采用;
    ωo——基本风压(kN/㎡),应根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的规定采用。
5.2.4 幕墙进行温度作用效应计算时,所采用的幕墙年温度变化值ΔT可取80℃。
5.2.5 垂直于幕墙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Ek——垂直于幕墙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G——幕墙构件(包括板材和框架)的重量(kN);
    A——幕墙构件的面积(㎡);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抗震设计时可取0.04;7度抗震设计时可取0.08;8度抗震设计时可取0.16;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5.2.6 平行于幕墙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Ek——平行于幕墙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G——幕墙构件(包括板材和框架)的重量(kN);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采用;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5.2.7 幕墙的主要受力构件(横梁和立柱)及连接件、锚固件所承受的地震作用,应包括由幕墙面板传来的地震作用和由于横梁、立柱自重产生的地震作用。
    计算横梁和立柱自重所产生的地震作用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可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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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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