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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幕墙构件加工制作


6.2.1 幕墙的金属构件加工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结构杆件截料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2 幕墙横梁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立柱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5′;
    3 截料端头不得因加工而变形,并不应有毛刺;
    4 孔位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累计偏差不得大于±1.0mm;
    5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 152.1)的规定;
    6 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 152.2)的规定;
    7 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 152.3)的规定;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幕墙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铣槽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表6.2.2-1 铣槽尺寸允许偏差(mm)
    2 构件铣豁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表6.2.2-2 铣豁尺寸允许偏差(mm)
    3 构件铣榫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3的规定。
表6.2.2-3 铣榫尺寸允许偏差(mm)
6.2.3 幕墙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mm)
6.2.4 钢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标准》(GB 50221)的有关规定。钢构件表面防锈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6.2.5 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及《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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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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