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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汽车客运站的营运停车场、发车位与站台


6.7.1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容量应按站场面积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确定。
6.7.2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时,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且疏散口应在不同方向设置,并应直通城市道路。停车数不超过50辆时,可只设一个汽车疏散口。
6.7.3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6.7.4 汽车客运站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5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10.0m的直道。
6.7.6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周边宜种植常绿乔木。
6.7.7 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发车位和站台,且发车位宽度不应小于3.9m。
6.7.8 站台设计应有利旅客上下车和客车运转,单侧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m,双侧设站台时,净宽不应小于4.0m。
6.7.9 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宜能覆盖到车辆行李舱位置,雨棚净高不得低于5.0m。
6.7.10 当站台雨棚设置承重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子与候乘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2.5m;
    2 柱子不得影响旅客交通、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
6.7.11 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外侧,坡度不应小于0.5%。
条文说明
6.7.1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容量变化较大,应按有关行业标准设计。在改建、扩建项目中站场面积较小,可以考虑异地停车。
6.7.2 本条所规定的停车数量大于50辆,紧急情况时,疏散口不足,车辆疏散不出去,易造成混乱,因此,设计时应留有足够的疏散口。疏散口在不同方向设置,并直通城市道路,能保证车辆能迅速地疏散到安全地带。
6.7.3 分组停放,有利于停车的整齐存放,避免混乱。每组停车数量过多,增加车辆停放的困难,并不利于疏散。因此本条规定了每组停放车辆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6.0m,是为满足车辆进出和防火安全距离的要求。
6.7.4 本条的规定为一般客车回车、调车之下限要求。按要求设一个疏散口的站,亦可作为消防车之回车场地。
6.7.5 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均有较严格的行车、停车位置要求,在进入就位前有一段直道有利安全操作。
6.7.8 站台设计必须为站务工作的三条流线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站台净宽系指候车厅外墙突出物至站台另一侧的边缘或雨棚构造柱内侧面的净宽,单侧站台净宽考虑两股人流和一辆手推车通行的要求,双侧站台净宽考虑四股人流和一辆手推车通行的要求。
6.7.9 发车位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站台雨棚是站台设计的一般要求,是对旅客的起码关怀,上下车不致受雨水浸淋影响。站台雨棚净高是按车顶装货平台离地高度及人工安全操作的最低要求和保证发车位处的通风采光,雨棚净高不小于5.0m。
6.7.10 本条对车站雨棚承重柱的设置作了规定。
    1 附墙柱突出墙面应保证净距,以免影响实际通道宽度;
    2 站台雨棚下方面积较小,但人流、货流活动频繁,承重柱设置位置应注意人流、货流的活动规律。
6.7.11 发车位地坪坡向是为了方便发车,也有利发车位及时排水,方便旅客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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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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