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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火与疏散


7.0.1 交通客运站的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7.0.2 交通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站级不应低于三级。
7.0.3 交通客运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7.0.4 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应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应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体积超过5000m³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7.0.5 候乘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进站检票口和出站口应具备安全疏散功能。
7.0.6 交通客运站内旅客使用的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7.0.7 候乘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
7.0.8 交通客运站消防安全标志和站房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0.2 交通客运站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在设计时应尽可能采用较高的耐火等级。
7.0.4 汽车客运站人多、车多、火灾危险性较大,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需要配套齐全。
7.0.6 交通客运站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控制疏散楼梯踏步的尺寸,有利于紧急情况发生时安全疏散。其尺寸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而确定。
7.0.7 镜子、不锈钢等建筑材料作为室内材料已屡见不鲜。但用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容易造成空间尺度概念及疏散方向的迷乱,因此规定候乘厅及疏散通道墙面装修中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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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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