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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暖通风


9.2.1 供暖地区的交通客运站,应设置集中供暖系统。四级及以下站级汽车客运站因地制宜,可采用其他供暖方式。
9.2.2 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供暖室内计算温度
续表9.2.2
9.2.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候乘厅、售票厅等,其供暖系统宜独立设置,并宜设置集中室温调节装置,非使用时段可调至值班供暖温度。
9.2.4 高大空间的候乘厅、售票厅,宜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方式。
9.2.5 候乘厅、售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通风换气装置,通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公共厕所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9.2.6 当候乘厅、售票厅采取机械通风时,冬季宜采用值班供暖与热风供暖相结合的供暖方式。
9.2.7 汽车客运站设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时,发车位和站台宜设汽车尾气集中排放措施。
9.2.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候乘厅、售票厅等,其通向室外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热空气幕。
9.2.9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的候乘厅和国际候乘厅、联检厅,宜设舒适性空调系统。对高大空间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条文说明
9.2.1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的供暖系统已成为必要的配套设施,因此供暖地区的客运站均应设置供暖系统。四、五级汽车客运站大多处于中、小城乡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不适合采用集中热供暖的,可因地制宜采用其他合适的供暖方式,但需注意安全防护及环境污染。
9.2.2 室内设计温度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确定,设计取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上下限范围内取值。
9.2.3 候乘厅、售票厅等房间,当客运班次较少或夜间无人使用时,使其保持值班供暖温度可节约能源。设置独立供暖系统可在该系统总管上设置集中室温调节装置,便于分区管理。
9.2.4 高大空间由于温度梯度作用,要满足2m以下人员活动区的温度要求,2m以上的温度就会随高度增加而升高,这将增加建筑的能耗。经调查,近年来采用了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方式的高大空间,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在相同热舒适条件下,室内设计温度可比对流供暖降低2℃,减少了建筑物能耗。
9.2.5 通风换气的方式,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交通客运站人流较多,为避免厕所臭气外逸,一定要使其处于负压。
9.2.6 非工作时间,采用值班供暖系统将室内温度保持在5℃左右,工作时间采用送风系统(热风)将室内温度提高到所需要的温度,这样比较灵活、经济、节能。
9.2.7 汽车客运站的发车位(站台)设于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时,汽车尾气对旅客健康影响较大,一般需要采取汽车尾气集中排放措施。
9.2.8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一、二级站候乘厅、售票厅,通向室外的主要出入口,客流量大,外门开启频繁,导致供暖能耗增加,为保证室内温度,可以设置热空气幕。
9.2.9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舒适度的要求逐步提高,一、二级客运站的候乘厅和国际候乘厅、联检厅等处的人员聚集量大,停留时间较长,设舒适性空调设施是需要的。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对于高大空间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保持2m高度以下人员活动区域温度要求即可,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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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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