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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推进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城市绿色更新,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安全,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范围: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民用和工业建筑改造项目;
2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工业建筑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3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建筑主体已验收的工业建筑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1.0.3 住宅装修、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及本指南1.0.2条列举情形以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适用本指南。
1.0.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变建筑面积、主体结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或具有其他依法需要征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在改造实施前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手续。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鼓励更新,整体提升。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防止大拆大建,有效补短板,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2 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改造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3 创新方法,统筹兼顾。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
4 应改尽改,能改则改。注重改造全过程惠及民众,显著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应评价或评估改造前后对原有标准的提高程度以及风险等级评估的降低程度。
1.0.6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防火技术要求,采取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达到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1.0.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有标准。
1.0.8 对于历史原因,既有建筑改造不能按正常程序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项目,应按相关文件实施。
1.0.9 本指南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当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更新与本导则发生冲突时,以更新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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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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