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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2.1 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时,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等技术指标的防火加强措施,并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4.2.2 建筑整体改造时,其防火分区应根据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功能、灭火系统的配置等按照现行标准划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2.3 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部分的防火分区划分应执行现行标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2.4 因改造局部增加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建筑层数增加的,产生变动的各层防火分区,均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4.2.5 既有建筑中新增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
4.2.6 除具有餐饮功能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外,既有住宅地下一、二层的功能用途改变为社区公共配套服务及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部分每个防火分区通往上部住宅共用疏散楼梯时,防火分隔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每个防火分区除通往上部住宅的共用疏散楼梯以外,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当利用通往上部住宅的疏散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时,应按现行标准设置火灾时能手动开启的门禁系统及标识;
2 仓储库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5㎡。严禁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 建筑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4 按现行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改造实施确有困难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 按现行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改造实施确有困难的,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灭火器;
7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建筑面积大于50㎡的无窗房间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无窗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8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 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
11 建筑内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标准及管理规定。
4.2.7 剧场、电影院、礼堂及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如确有困难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层时,可维持现位置。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7条和5.4.8条的要求且座位数不超过400座时,厅室面积不应超过65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800㎡;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800㎡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埋地深度不大于10米,应设置独立防火分区;
3 不因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2.8 民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以及带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电气用房,位置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而改造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状,但其防火分隔、防爆设施、相邻房间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设施等其他防火措施均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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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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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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