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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在本指南第3节通用要求的指导下进行。
6.1.2 建筑改造区域内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改造区域外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可维持原设计。
6.1.3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标准;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表6.1.3执行,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表6.1.3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执行标准
6.1.4 建筑整体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6.1.5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电气消防设计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
6.1.6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参照表6.1.5及本指南第6.3节、第6.5节的相关条文执行。
表6.1.6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可执行原标准的情形
6.1.7 既有建筑改造对防雷接地要求有改变时,应对已有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检测,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应作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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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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