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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5.4.1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防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部分的防排烟应执行现行标准;
5.4.2 加压送风机、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5.4.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不符合时应增设机械排烟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可维持自然排烟口面积、高度现状,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口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5%;
    2 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6.0m的地上房间,自然排烟口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净高小于或等于3.0m时,自然排烟口高度不低于净高的1/2;净高大于3.0m且小于或等于6.0m时,自然排烟口高度不应低于最小清晰高度,且自然排烟窗口应设于储烟仓内;
    3 作为自然排烟口的可开启外窗,当采用开窗角度大于30°的悬窗或平开窗时,可按开启扇面积计算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当采用开窗角度小于或等于30°的悬窗或平开窗以及其他类型外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有关规定计算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
5.4.4 防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新增、调整的防排烟风机布置在室内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相关规定,确有困难时,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5.4.5 原机械防排烟竖井改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防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改造部分的竖井可接入原有竖井,原有竖井可适用原有标准;
    2 原有竖井防排烟系统防排烟量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防排烟方式,或采用提高原有防排烟竖井风速和防排烟风机压头等技术措施,使防排烟系统的防排烟量满足设计要求。
5.4.6 改造更换的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改造后的管道不宜接入原有管道。
5.4.7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区域内的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其他未改造区域的机械防排烟系统可根据条件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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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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