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4 救援设施
4.4.1 当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场地内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设计要求且确实无法整改的,经消防车现场测试满足救援要求的,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内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现状。
4.4.2 由于历史原因,既有消防电梯前室的尺寸可不受短边大于2.4m的限制。住宅公共部分既有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和尺寸可维持现状;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4.4.3 公共建筑改造工程自第三层起每层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的至少应设置1个消防救援口。当确有困难时,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可保持既有建筑原外窗洞口尺寸,但不应小于0.8mx0.8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4.4.4 消防电梯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1台,允许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合用1台消防电梯,但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合用一台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电梯厅尺寸及面积均应满足消防电梯前室要求);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在合用前室两侧应各再加一个前室;进入合用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每个防火分区应确保共用消防电梯受阻时消防队员可以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电梯到达现场;一台合用消防电梯不得服务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当只有两个防火分区时,不能仅设一台合用消防电梯。
4.4.5 既有建筑改造时,原消防电梯未能到达地下室的可以按原有标准执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下一节:4.5 建筑构造
目录导航
-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