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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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救援设施


4.4.1 当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场地内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设计要求且确实无法整改的,经消防车现场测试满足救援要求的,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内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现状。
4.4.2 由于历史原因,既有消防电梯前室的尺寸可不受短边大于2.4m的限制。住宅公共部分既有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和尺寸可维持现状;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4.4.3 公共建筑改造工程自第三层起每层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的至少应设置1个消防救援口。当确有困难时,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可保持既有建筑原外窗洞口尺寸,但不应小于0.8mx0.8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4.4.4 消防电梯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1台,允许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合用1台消防电梯,但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合用一台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电梯厅尺寸及面积均应满足消防电梯前室要求);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在合用前室两侧应各再加一个前室;进入合用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每个防火分区应确保共用消防电梯受阻时消防队员可以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电梯到达现场;一台合用消防电梯不得服务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当只有两个防火分区时,不能仅设一台合用消防电梯。
4.4.5 既有建筑改造时,原消防电梯未能到达地下室的可以按原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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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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