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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2.2.1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院所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收集设计文件资料、组织踏勘现场、开展检测鉴定、研判建筑现状、消防安全性分析、改造方案、消防技术措施等过程。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和结论应形成具有消防安全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工程概况;
2 既有建筑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施现状,目前使用状态下的结构、消防安全性能;
3 改造所涉及新、旧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以及执行现行标准的难度;
4 拟采取改造方案的消防技术措施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5 对后期使用阶段保证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
2.2.2 当改造消防设计能够执行现行标准时,其结论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可不再另行提供具有消防安全的评估报告。
2.2.3 经消防安全评估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标准和本指南的要求时,应加强原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针对消防设计难点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论证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专家论证会由改造实施单位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应从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各相关专业专家不应少于一人)。
2.2.4 既有建筑改造前如需进行结构鉴定的,应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结构检测鉴定报告,设计单位应依据检测鉴定报告结论提出必要的结构措施。
2.2.5 既有建筑改造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严格落实评估和改造设计中提出的有关使用期间的管理措施要求,确保建筑使用消防安全。
2.2.6 消防安全评估表可按照附录表格内容填写,设计单位可据此编制消防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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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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