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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建筑保温
4.6.1 无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设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
4.6.2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
4.6.3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火灾危险性增加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
4.6.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火灾危险性增加时,改造部位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儿童活动场所外,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存在改造困难时,应在外门、窗部位增设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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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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