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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建筑保温


4.6.1 无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设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
4.6.2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
4.6.3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火灾危险性增加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
4.6.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火灾危险性增加时,改造部位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儿童活动场所外,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存在改造困难时,应在外门、窗部位增设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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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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