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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3.1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系统的范围:多层建筑增设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医疗设施,且新增部分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多层建筑增设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多层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新增部分位于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多层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新增部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或四层及以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设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商店的;新增送、回风道(管)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可仅在改造区域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5.3.2 局部应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
    1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
    2 保护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3 设置场所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I级。
5.3.3 当既有建筑改造需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设置确有困难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并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要求设计。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
5.3.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当消防水源改造确有困难且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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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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