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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消防给水设施
5.1.1 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如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市政给水干管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供水。
5.1.2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的喷射型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水泵时,如消防水池及泵房不在改造区域内,确有困难时,系统设计水量、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可按满足较大一个系统使用的要求确定。
5.1.3 使用功能类型不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可维持现状。
5.1.4 当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增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5.1.5 当市政给水管网环状供水且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及压力时,消防水池可不贮存室外消防用水量。
5.1.6 室外消防用水量储存在室内消防水池的工程,因改造需增加室外消防用水量但消防水池容积增加困难时,可将工程周边距建筑外边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出流量计入室外消防用水量,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利用市政消火栓折减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多不超过15L/s。
5.1.7 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间消防车车行实际距离小于150m时,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签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15L/s;室外消防用水量折减可叠加,但最多不得超过25L/s。
5.1.8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消防给水详见表5.1.8的规定。
表5.1.8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给水一览表
注:消防设施设置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5.1.9 按现行标准要求消防水池需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当设置确有困难时,应增设消防专用取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专用取水泵应设在消防泵房内,并应设置备用泵,取水口应设置在建筑外墙上或地下,并应有明显的标识和直接启泵按钮;
2 专用水泵吸水管宜独立从消防水池引出,不宜在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引出管线进行吸水;当消防水泵有两条吸水管线时,可以在吸水干管上连接专用水泵吸水管线。不得用室外消火栓泵代替专用水泵;
3 取水口应同时设有DN65、DN100两种口径,设置位置应满足消防车停靠要求;
4 消防控制室的手动控制盘应能直接启动消防专用取水泵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 消防专用取水泵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当原消防水泵房条件受限不能增设时,应尽量靠近原泵房设置专用取水泵的泵房。
5.1.10 消防设计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对消防水泵参数进行复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更换。当水泵扬程增加时,应复核管道的承压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更换管道,新增或更换的管道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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