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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建筑构造


4.5.1 新增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构件上,保留使用的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4.5.2 既有建筑保留使用原有土建加压送风及排烟井道时,现状孔隙应进行防火 封堵,并保证井道内壁光滑。
4.5.3 当地上和地下楼层的既有疏散楼梯间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共用时,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确有困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可维持共用疏散楼梯间的现状,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当难以在首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可在楼梯间内地下一层或地下半层位置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但应在楼梯首层设置显著的灯光疏散禁行指示标识。
4.5.4 当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对建筑疏散安全和外立面火灾蔓延均无不利影响时,可维持住宅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现状。楼梯间外侧增设电梯应维持楼梯间原自然通风的性能。
4.5.5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4.5.6 既有建筑改造时,对改造部位的结构构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 标准要求的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当钢筋或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不满足防火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耐火性能要求。
4.5.7 对既有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下列防火保护设计:
    1 当采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预应力拉杆、锚具、垫板、撑杆、缀板及各种紧固件的外露表面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2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或采用绕丝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纤维复合材料或钢丝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3 加固或改造时,各种新增的钢构件、外包的型钢、粘贴的钢板、螺栓、锚栓的外露表面应进行耐火保护。
4.5.8 既有建筑中存在木屋架、木楼板等可燃性或难燃性结构构件,且不满足相应耐火等级对结构构件耐火极限要求时,消防改造过程中应将可燃性或难燃性结构构件替换为不燃性结构构件。当替换确有困难时,应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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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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