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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1 改造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应依据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按现行标准确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6.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需要设独立系统。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的适当位置,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警报器;
2 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可设置在值班室内(24h值班)。
6.2.3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
6.2.4 按现行标准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建筑物,可仅在改造区域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消防电源监控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本要点第6.2.2条第2款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所在的值班室内。
6.2.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建筑局部改造时,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维持原设计。
6.2.6 当轻危险级或中危险I级改造项目受条件限制,设置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无线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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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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