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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6.5.1 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5.2 已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接入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系统且系统形式保持一致。
6.5.3 局部改造后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含专属楼梯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6.5.4 局部改造后未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涉及末端设备调整的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除系统控制形式保持不变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选择及布置和系统供电均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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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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