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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防火安全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新建建筑高度100m以下住宅的设计。改建、扩建城镇住宅的设计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适用。建筑高度在100m及以上、150m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其设计应进行专题论证。
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和海绵城市等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 实施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其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
1.0.7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宜采用“套型可变”的设计理念,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性。
1.0.8 本标准所用住宅层数的表述与相关的国家和本市规范、标准、规定相统一,涉及消防的部分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建筑高度”的计算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新建建筑高度100m以下住宅的设计。改建、扩建城镇住宅的设计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适用。建筑高度在100m及以上、150m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其设计应进行专题论证。
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和海绵城市等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 实施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其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
1.0.7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宜采用“套型可变”的设计理念,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性。
1.0.8 本标准所用住宅层数的表述与相关的国家和本市规范、标准、规定相统一,涉及消防的部分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建筑高度”的计算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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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居住环境
-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2 卧室
- 4.3 起居室
- 4.4 厨房
- 4.5 卫生间
- 4.6 过道及套内楼梯
- 4.7 阳台、凹口
- 4.8 层高、净高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2 电梯
- 5.3 走道、连廊
- 5.4 管道井
- 5.5 出入口
- 5.6 公共用房
- 5.7 装饰
- 5.8 层数折算
- 5.9 安全避难
- 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绕
- 6.2 热环境
- 6.3 室内空气质量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2 信报箱
- 7.3 排油烟道、排气道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5 空调室外机座板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8 技术经济指标
- 9 结构设计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1 燃气设计
- 12 供配电及照明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 12.3 电源插座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5 照明设计
- 13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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