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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厨房


4.4.1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应小于4.0㎡,中套不应小于5.0㎡,大套不应小于5.5㎡。
4.4.2 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外廊的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
4.4.3 厨房应设置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油烟道,
4.4.4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宜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操作面的净长不宜小于2.10m。
4.4.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2.10m。
4.4.6 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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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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